乙巳之岁,仲夏既望,沪上繁阜之地,地铁二号线有男女争讼事。其事发于车厢之内,观者哗然,舆情鼎沸。今据河南法制报所载,并参酌多方实录,秉笔直书,以昭法理,以儆效尤。

时维四月廿八日,申城地铁二号线,人潮如涌,摩肩接踵。

有女子年方少艾,衣饰异于常俗:上身紧衣低领,半露胸膺;下着短裤露膝,足趿旅舍之屐。

其侧立一男子,素不相识,然因琐事遽生龃龉。

初,女子嗔目而叱,言辞激烈,直詈男子母氏。男子神色泰然,反唇相讥曰:“吾无母,乃汝所生!”复嘲曰:“汝实癫狂之辈!”

女子闻之益愤,秽语迭出,声震车厢。

男子犹自冷笑,傲然曰:“吾诚败类,汝能奈我何?”

女子口舌之争未占上风,遂以足猛踹男子股间要害,男子竟不避让,任其踢击,且戏谑曰:“踢,再踢!”

女子连击四五,男子趔趄数步,终未还手。

周遭乘客窃议纷纷,或叹女子跋扈,或怜男子隐忍。

须臾,男子携白箱欲下车,女子犹追逐不休,男子疾呼保安,事乃稍息。

然彼时车厢秩序已乱,众人侧目,皆以戾气损公德为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人者,或故伤人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科罚金”,若伤及老弱妇孺,或屡犯者,刑罚尤重。

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载:“故伤他人致轻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女子踹击男子要害,虽未致重伤,然其行已逾常理,触犯公序良俗,当以治安条例论处;男子虽未还击,然挑衅言辞亦助长事态,法理难容。

观沪上旧例:癸卯年,二女子因地铁拥挤互殴,虽事后和解,仍各遭拘留罚金;甲辰年,老叟强拽青年让座,虽未致伤,亦受舆论挞伐,足见司法于公共场所滋事者,绝不姑息。

今此案女子暴行确凿,恐难逃行政拘留之责;男子言辞激衅,或亦需训诫。轨交警方尚未明示处置,然法网恢恢,必依律裁断。

嗟乎!地铁者,公众往来之枢,文明彰显之所,然近年来,沪上轨交纷争屡现:或因拥挤互殴,血溅车厢;或因座席之争,老少反目,究其根源,盖浮躁之气盛行,礼让之心日薄。

孔子云“克己复礼为仁”,今人当以自持为本:若遇争执,宜止乎礼,诉诸乘务或巡警;若遭侵害,须存证呼救,不可私斗。

如一律师所言“防卫须适度,反击勿过激” ,又观涉事男子,虽忍辱未还手,然以言辞相激,终致事态升级,足见“不争”非唯肢体,亦需言语之慎。

此事传于网络,议者如潮,或责女子暴戾:“衣冠不整,行止乖张,辱没斯文!” 或疑男子隐衷:“忍辱负重,岂有难言之隐?”亦有论者溯及世风:“今人重利轻义,稍触即怒,法治之教犹未足也!”

更有人析其衣着,叹曰:“服妖之作,岂止伤风?浮躁之气,由此可窥!”然亦有辩者云:“衣饰自由,非罪之由。然以暴制气,实为下策。”

众声喧哗,莫衷一是,然共识唯在:公共场所,法理为纲,德行为辅,缺一不可。

沪上地铁之争,虽微末琐事,实为世风之镜鉴,昔太史公言:“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今观此案,岂非法德并施之证乎?

愿世人以此为戒,克己守礼,庶几戾气消弭,海内升平。

论赞:

地铁方寸地,纷争几度闻。

衣冠虽异彩,德法乃根本。

唾面自干者,未必真君子;

以暴制暴者,终是莽愚人。

愿借司寇剑,斩断戾气根。

礼乐复兴日,九州共熙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