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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近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将组织开展2025年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与认定工作。

此次拟认定2025年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120家左右,其中事业类不超过10家;拟认定2025年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30家左右,其中事业类不超过5家。

同时,文件中提到,市知识产权局将对获得认定的2025年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支持;对获得认定的2025年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经费支持。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2012年以前,已经被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已经被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以及被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再申报本项目。

二、申报条件(具体详见附件评分标准)

(一)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申报条件

1.专利工作机制较为健全。与专利工作相关的政策制定完备,机制运行有效,经费投入充裕,部门设置到位,人员配备得力。

2.专利资源拥有较为丰富。拥有一定数量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开展PCT国际专利申请。

3.专利实务能力较为突出。在专利许可转让、专利开放许可、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知识产权金融等方面取得实际成效。

(二)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已经通过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项目验收。

2.专利工作基础扎实。专利资源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专利布局具有战略性、策略性。

3.专利管理水平突出。在促进本单位专利创造、运用、服务方面建有完备的政策措施、工作机制、经费保障、人力配置。

4.专利转化成效明显。在推动专利许可转让、专利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评定程序

(一)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应恪守诚信原则,在线填写本项目申报表,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并通过“上海一网通办”相关申报系统向所在地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临港新片区申报单位向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申报单位需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一网通办门户,进入“市级支持资金申请一件事”

(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personal/special-funds-index),在网页“项目申报”中,选择2025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助申报。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5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5年5月1日。

(二)审核推荐

各区知识产权局及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应对照项目评分标准,坚持“严格把关、绩效导向、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在2025年10月20日前,按照推荐名额分配,向市知识产权局择优推荐,相关推荐名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线提交。

推荐名额分配具体如下: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为30家、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名额为10家,其他各区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为20家(相关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三)评审认定

1.认定数量。市知识产权局拟认定2025年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120家左右,其中事业类不超过10家;拟认定2025年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30家左右,其中事业类不超过5家。

2.评定程序。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受推荐单位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进行核验、专家评审等工作,并经局党组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后,确定认定名单。

(四)经费支持

市知识产权局将对获得认定的2025年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支持;对获得认定的2025年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经费支持。

四、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各申报单位需自行打印,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逾期未上传不再受理。

(二)上传附件时,专利、商标等清单类材料表格请使用Excel格式,其余材料推荐使用PDF格式。

(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承担项目申报材料收集、申报系统保障及相关评分标准解读培训工作,有关申报系统使用问题可向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咨询。

(四)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将择期组织召开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项目评分标准解读会。请有申报意向的单位留意“上海知识产权”“上海知识产权服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通知。

热点问题解答

1.对于“近三年经营盈亏、纳税和信用情况,研发经费(含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及科研人员占比情况”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拿满分呢?

申报单位应经营状况良好,依法按时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注重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依据申报单位上传的“近三年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知识产权经费等财务证明以及科研人员清单”,由评审专家予以评分。

2.“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如何统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高价值发明专利”有明确界定。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本市“高价值发明专利”数据自动赋分,申报单位无需填报。

3.pct为多申请人的,如何计分?

多个申请主体共同申请pct专利的,以第一权利人为准。

4.如何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申报单位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在“专利事务服务”-“专利合同审查”中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权人需为注册在上海的创新主体。可点击下载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8/28/art_3133_194404.html,下载《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常见问题解答》查阅。

5.已质押的专利可否办理开放许可声明?

已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专利可以办理开放许可声明。除常规材料外,还须质权人出具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说明,表明已知相关风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

6.如何查看专利权人自愿提交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申报单位可进入“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http://epub.cnipa.gov.cn/),点击“事务查询”,在“事务数据信息”输入“开放许可”查阅全部已进行开放许可声明的专利;在“事务信息”中填写意向专利申请号,可查询该专利是否已成功进入专利开放许可。

市知识产权局依托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两大市级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基地开设“专利开放许可”专区,方便公众查询已提交开放许可的专利信息:1、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https://www.shsipe.com/property-page/#/ 在“交易服务”-“开放许可”中查阅;2、上海技术交易中心 https://www.stte.com/ 在“交易中心”-“开放许可”中查阅。具体信息以“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7.如何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其合同形式不是通常情况下由许可双方协商签订的许可合同,而是通过要约模式达成协议。由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意愿的书面通知,以及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视为备案手续要求提交的合同文件。备案流程同专利实施许可备案。

8.已经开展专利许可转让工作,但未完成相关备案变更怎么办?

申报单位应尽快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在“专利事务服务”-“专利合同审查”中完成专利实施许可备案;在“手续办理”-“著录项目变更”中完成专利权人变更。

9.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产品信息如何查询?

申报单位可登录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https://sipa.sh.gov.cn/zscqjrfwpt/index.html)查看,也可联系意向各金融服务机构询问。

10.共有专利完成质押贷款登记的,分值权重如何认定?

共有专利完成质押贷款登记的,以银行出具的质押合同或贷款合同(含质押金额)中明确记载的借款人及借款金额为准。

11.2025年开展的知识产权保险,但已到期,是否可以计分?

“知识产权金融情况”中无论是2024年度还是2025年度至今、无论是专利商标质押贷款还是专利商标保险,都应在有效期内才可计分。

12.如何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和认定?

申报单位可注册并登录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https://www.zlcp.org.cn/)完成专利产品首次备案,上年度已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申报单位应完成产品信息更新。申报时提供平台的备案证明或网页截图即可。

13.如何开展存量专利评价反馈?

申报单位注册并登录国家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https://www.patentnavi.org.cn/),在专利转化关注库完成企业关注领域订阅设置,并对系统推送的与企业产业相关的存量专利进行市场评价。

14.依托专利代理机构完成专利供需撮合、交易业务办理,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在“服务机构支撑情况”中填写专利交易相关内容,提供相应服务合同,或者按照《评分标准》提供代理机构服务清单(清单格式应与系统填写要求一致),加盖申报人公章。

15.“服务机构支撑情况”中对专利代理机构有要求吗?

专利代理机构应注册在本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机构状态为正常的专利代理机构。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作为市级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两大基地,也可作为服务机构支撑专利交易业务办理。

16.现在“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是否有验收工作?

从2024年起,通过评审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即获得称号及资金支持。

17.系统里申报提交后显示不可修改申报信息了,还需要补充材料怎么办?

可致电021-52285663退回。申报单位应先点击“保存”按钮,暂存申报系统中的填报信息。在全部信息填写完毕且申报单位审核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正式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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