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不了解禁限行规定,误入禁行路段,被重罚4万元!面对如此大额的罚款,运输公司和驾驶员,谁该为此买单?法院判了!
2023年4月21日,A运输公司指派驾驶员宋某某、押运员张某某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运输危险化学品。
次日18时许,该车辆在未经报批的情况下,擅自驶入某高速工段的禁行路段,后被高速交警查获。公安机关认定该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遂对A运输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A运输公司缴纳罚款后,车辆实际营运人黄某某向A运输公司支付了该笔罚款。黄某某认为,其与宋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宋某某的违规驾驶导致公司被罚,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宋某某追偿,遂一纸诉状将宋某某起诉至平阴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二是原告的追偿权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被告从事运输活动受原告的管理,并由原告向其支付报酬,故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关于焦点问题二,具体到本案,A运输公司所受的行政处罚系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A运输公司将其名下车辆交由原告经营管理,行政罚款即便实际由原告进行了承担,原告也因此产生经济损失,但上述经济损失系来自行政处罚,并不属于被告方的侵权之债,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追偿,无法律依据及当事人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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