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五月,各地公安正在学习一份《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旨在提升民警办理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的能力。

公安部在2025年3月内部印发这份新规,目前已正式实施。通俗理解,新规试图从源头遏制引起公愤的“远洋捕捞”。

就各地公开的消息,此轮培训以“跨省涉企犯罪案件”为主题,涉及地域管辖原则、案件审核监督、申诉救济渠道和追责问责等内容,并针对案件管辖、调查取证、强制措施运用、异地办案协作等关键环节,明确了相关要求。

除了公安部,最高检与最高法也在做同一件事——给“远洋捕捞”下发紧箍咒。最高检声称正在起草进一步规范办理跨省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4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事关产权保护与民营企业家信心,就短期效果来看,“远洋捕捞”现象得到遏制,但土壤没有发生变化。奢谈终结,为期甚远。

异地执法大收权

《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已于 2025 年3月份在公安部内部印发,坊间消息,近期已全面实施。

在“远洋捕捞”盛行之时,公安部对异地执法的规定是三证齐全:

协商函,逮捕令,办案说明

任何一个县级公安局自己可以开三证,然后可以异地抓人、查封资产。这导致江浙沪、珠三角的大量企业家被围猎。被捞地的公安唯一可能有效的办法,只能在异地公安来之前,先行“保护性抓捕”——把企业家叫到局子问话,以免被异地抓走。

公安部的新规,通过双层管辖权划分机制彻底改变了原有的执法逻辑。

一、地域管辖:

当犯罪地涉及多个省份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即企业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地或者主要犯罪活动实施地,并且应层报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主要犯罪地难以明确,特别是在受害人为不特定人员或者参与人数众多的网络犯罪中,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地域管辖存在争议,应当报公安部协调或者指定管辖。

二、提级管辖:

若涉案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者中型以上企业,或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抑或案件疑难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难点和争议,这类“重大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由市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提升办案层级压缩基层执法寻租空间。

外省公安机关跨省办案,必须通过公安部跨省涉企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关于资产冻结,严格限制超额冻结,尤其不得锁死对方企业账户。为此,公安部建立专门信息系统,对跨省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资金等高风险环节实时预警。

如果说,上述内容属于前端过滤机制,另一个重要内容则是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跨省立案编造管辖权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审批人员进行追责,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就公安内部反馈,现在县区公安局,已基本冻结跨省办案,因为谁也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公司“护城河”

关于“互联网企业只能本地执法,不接受异地办案”,属于谣传。

针对互联网领域跨省执法乱象,新规创设三大特殊保护规则:

1. 数据主权原则:互联网企业服务器所在地不再自动获得管辖权,改由主要业务发生地或企业注册地管辖。

2. 小化精准打击:只能找证据直接相关方,客服有罪抓客服,产品有罪抓产品。严禁“从老板到前台一锅端”,严禁超额冻结涉案资金。

3. 技术中立保障:要求侦办网络犯罪案件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避免四五线城市公安机关因技术能力不足导致冤假错案。

考虑到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本地执法更有利于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数据安全,也符合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新规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救济渠道——企业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投诉,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收到后可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质询,办案机关须7日内书面答复。如果本级解决不了,可以考虑提级。

“两高”在行动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下级法院提请指定管辖的,有关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2025年4月2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这份通知指出,坚决杜绝拖延立案、违规不立案、限制立案、选择性立案等问题;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依法应当立案的涉企民事案件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同时,还强调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善用“活封活扣”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

其实,相比公安部与最高检,最高法在“远洋捕捞”的作用已微乎其微,毕竟,在公检法这条流水线上,法院属于最末端。轮到它的手里,已没有太多回旋余地。

除非,各级法院从今天开始,给正在办理的“远洋捕捞”提供一批无罪案例。

此前2月13日,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正在研究起草进一步规范办理跨区域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提供制度性保障。

他表示,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与公正司法背道而驰,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破坏法治秩序,损害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

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发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通知6500余件次,对涉企刑事案件监督撤案400余件。其中,湖北史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类案监督撤案128人,监督返还不当“查扣冻”2500余万元。

比如2024年邢燕军案,法经网曾多次关注,发表《跨省被抓遭遇“指居”之死》《全案无罪,邢燕军“指居”之死有待追责》,记录内蒙古呼伦贝尔新左旗公安局进京“远洋捕捞”,导致总经理邢燕军在指定居住期间非正常死亡。当地检察院多次抗住压力,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警方不放人,继续行刑讯逼供,最终以一条人命换成集体无罪,而追究之事迟迟未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