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栋单体建筑,至少两家或两家以上社会单位,消防设施维保报告能否共用同一份,或者说,单体建筑,其消防设施维保报告,不管多少家单位(或重点单位),出具一份同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可以吗?
∑ 单体建筑情况
单体建筑,地下1层,地上8层,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中沿街一楼为宾馆入户大堂,其余为分隔多个小商铺,2、3楼共两层为餐饮,4楼共一层为足浴场所,5-15楼共11层为宾馆。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接市政给水管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以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其他如宾馆、足浴配置了化学氧呼吸面罩等消防器材。
∑ 单体建筑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消防控制室,地下室水泵房,机械排烟机房,单体高、低压供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二楼餐饮厨房,消防电梯机房,以及宾馆、足浴布草主库房等。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根据所在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足浴、宾馆被消防救援大队列管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一般情况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消防设施需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法规是有所规定的,现实情况大都是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纳入管理,或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所不一定被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里就不好说了。
基于以上情况,列管的宾馆、足浴,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需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法律明确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对于同一建筑内多产权、多使用单位的情况,也明确了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规范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良好的定期维护管理,是其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尤其是灭火设施才能正常发挥作用。
分析一下,如开始举例建筑单体,消防安全责任均已履行到位: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已履行。已委托消防技术服务开展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活动,并等依法依规出具维护保养报告;
2、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已明确。单体内各场所、单位经协商,消已明确各自防安全管理责任。
接下来, 回到正题,消防技术维护保养,如两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如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时必需登入两个账号,录入根据场所内消防设施设置实际,如实录入。但出具纸质报告,是否可以同一份纸质维保报告呢?
法外狂徒张三在其普法视频常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相对执法主体与受体而言,法律谚语说的很清楚,用简单的话来说:法规没有禁止的,可以认为是可以的。
个人观点,同一份纸质报告满足合法性问题。
写到这里突然发现,好像本文观点多此一举了!
对于单体建筑或同一栋建筑,2家或2家以上单位(重点单位),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因但我都有独立的账号,录入时其实是无法合并,并非上传纸质报告。但上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可以同一份报告,但单位名称应该打印前替换、统一。
总结一下:
单体建筑内,涉及多产权、多使用人,各自场所可以通过协调委托同一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整栋建筑统一进行消防设施维保,可以采用同一份维护保养报告。
当然,涉及多产权、使用人责任不明确的,可邀请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协调,明确建筑内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而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如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及其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本身为建筑单体共有部分,而“一建筑一报告”,认为是可以的,比如大型商业综合体,众多商家里面不乏较大规模场所或单位,如电影院等,但都由综合体运营商或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最后,共用报告有点方便消防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嫌疑,但更多是方便整个建筑实现统一管理,有利于共用设施的维保管理,实现设施完好有效。共用之前,协议要明确各方责任,边界等,如设施委托、整改费用等相关细节。几点风险规避建议:
1、咨询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是否认可;
2、协议明确建筑内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边界;
3、协议明确建筑内各方由谁代表委托方;
4、各方留存协议文书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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