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原文: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离婚时经济帮助问题的规定。

构成离婚时可主张经济帮助的“生活困难”主要包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残疾(影响谋生能力)、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等客观困境。

主张方需提供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自身生活困难且无法通过个人努力改善。

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给付(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或者实物支持(如提供住房使用权),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如承担医疗费用)。

当然,法院会从另一方的财产状况、生活需求、未来预期以及公平原则确定离婚经济帮助金额。

李晓娟律师提醒注意:

1、困难状态需在离婚时已存在,离婚后新发困难不适用本条。

2、被请求方需具备“负担能力”:综合考量收入、财产、债务、抚养义务等,确保帮助不会导致其自身陷入困境。

3、离婚经济帮助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只能时暂时的帮助。如果接受帮助的一方已经再婚或与他人同居生活等,经济帮助也应予以终止。也就是说,经济帮助不能作为无期限的生存手段,不能没完没了、无休无止,否则有悖公平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开始实行的时间,李晓娟律师就不专门写一篇文章进行解读了。

李晓娟律师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解读就此完结。有相关法律问题,联系专业婚姻律师给您更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