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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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可向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那么,符合哪些情形的,检察监督会予以支持呢?

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七)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三、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以上条件的,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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