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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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最高院在《杨某与深圳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明确:
案由错误,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以原判决存在错误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主要理由如下:其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其二,原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认为法院应将案由确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原审认定的案由,同时主张依据相关税收法规,案涉应扣未扣的税费及滞纳金或罚款应由佳家利公司承担,佳家利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
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是全案法律关系的总结与归纳,属于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范畴。
案由定性准确与否,并非评价判决实体裁决结果及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直接依据。
故杨碧山再审认为原判决所确定的案由错误,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周军律师提醒,案由既不属于法律适应问题,也不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因此不能成为再审事由。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将不予审查。如需再审,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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