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原因导致企业取得土地多年未开发,行政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合法吗?企业面对此类行政处罚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某公司于2005年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一块工业用地,随后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开发建设。2018年,行政机关认定该土地闲置超两年,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作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事实认定错误:依据《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六条,动工开发日期一般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年计算,后经协商变更为2009年3月16日。然而,2009年行政机关暂停相关区域报建,且在2014年12月22日之前涉案土地所属区域无控规覆盖,导致企业无法报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明确,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企业不能按约定开发的,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所以,本案属于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但行政机关未充分调查,仅以“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作出无偿收回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律适用错误:因涉案土地闲置主要是政府原因,并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满两年。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土地主管部门应与企业协商拟订如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等处置方案并报行政机关批准实施。但行政机关却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作出无偿收回决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程序瑕疵:涉案土地使用证自2012年12月9日被冻结,直至2020年9月27日仍处于冻结状态。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冻结行为应参照查封登记性质。《海南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土地被查封期间,行政机关不得以处置闲置土地为由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在土地被查封期间作出无偿收回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提醒各位企业:密切关注土地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类调控政策等。当政策变化影响土地开发时,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明确自身权益与责任,避免因政策不明导致土地闲置风险。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对涉及土地闲置原因的各类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证据妥善保存。如本案中企业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文件、规划调整相关文件等,以便在面临土地行政处罚时,能够有力证明自身无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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