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生活后,丈夫却多次未经妻子同意将孩子带走,甚至抢夺孩子还导致其受伤。妻子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发出全省首份针对这种行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5月28日,湖南省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公布了此案的具体情况。

本案基本案情是:申请人杨某(女)与被申请人熊某甲(男)婚后于2023年2月共同生育了熊某乙。杨某与熊某甲因婚姻矛盾分居期间,熊某乙随杨某共同生活。2024年6月、10月,熊某甲及其父母多次未经杨某同意将熊某乙带走并迁居外地。2025年1月,在杨某与熊某乙在其居住的小区内玩耍时,熊某甲及其父母再次对熊某乙进行抢夺,造成杨某轻微伤、杨某父亲轻伤,熊某乙再次被熊某甲带走藏匿。杨某报警,但寻找孩子无果,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甲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杨某的监护权,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故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民事裁定,要求熊某甲及时将熊某乙送回杨某住所,并禁止熊某甲及其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杨某现居住场所等侵害杨某监护权的行为。同时向杨某住所地社区、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其对杨某人身安全进行关注并提示如熊某甲再次发生抢夺行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托妇联驻法院的“一站式”反家暴服务中心委托社工向杨某提供帮扶,并积极联合公安、妇联等多方协同组织调解,熊某甲主动将熊某乙送到杨某住所地派出所,杨某接到孩子后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近年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后,湖南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签发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法院通过“强化审执联动、依托社会力量、加深民刑协作”三步走方案,及时下发禁令制止不法行为,与公安、妇联等部门协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及调解,化解子女送回执行难题,充分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稳定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