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
河南高院倾情推出
“法伴童行 豫法护苗” 专题宣传
通过生动案例、创意产品与普法活动
将法治的种子播撒进孩子们的心田
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青春航程
助力雏鹰在法治的蓝天下自由翱翔
妈妈,你为什么不要我了......
灵宝市法院一起虐待案庭审现场
泪眼婆娑的小姑娘兰兰(化名)追问母亲
声音夹带着数不尽的埋怨和委屈......
两年前,兰兰父母离婚
8岁的兰兰由父亲抚养,妹妹由母亲抚养
兰兰与父亲、继母李某共同生活
父亲长期在外打工
又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刑入狱
继母李某嫌弃兰兰
对兰兰实施虐待行为
致兰兰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灵宝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犯虐待罪
向灵宝法院提起公诉
兰兰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
共计1.5万余元
兰兰的母亲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灵宝法院积极探索
“惩治+保护+修复”全链条综合保护机制
和未成年人“三审合一”审判机制
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
刑事、民事法官组成合议庭
以系统性综合审判思维
办理这起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
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多次沟通
将刑事审判与民事案件
同步审理、同步宣判
依法妥善解决涉未成年人
健康权保护+抚养权变更+心理辅导
关于虐待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作为兰兰的继母,与被害人兰兰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应认定为法律上的家庭关系,李某对兰兰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兰兰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对兰兰实施虐待行为,致兰兰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长期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关于变更抚养关系
因兰兰父亲正在监狱服刑,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承办法官通过监狱与兰兰父亲多次沟通、协商,兰兰父亲认为其处境及经济状况无法给兰兰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更无法给兰兰树立好的榜样,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法官经过征求兰兰的个人意愿,兰兰也表示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双方遂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愿意赔偿兰兰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关于儿童心理疏导
庭审中,承办法官注意到兰兰一直纠结于当初母亲离婚时为什么没将她带走,便主动邀请心理咨询师在庭审结束后为兰兰提供心理疏导,在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兰兰和母亲敞开心扉,进行了深入交流,原来两年前,兰兰的母亲已身患白血病,自己的生死都无法把控,只能作出无奈的选择。得知真相,兰兰一头扑进母亲温暖的怀抱,母女二人相拥而泣。案件审结,兰兰抱着法官阿姨送来的布娃娃,稚嫩的小脸上又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
刑事犯罪惩治到位
民事纠纷处理到位
后续关心跟进到位
解决法律层面及现实层面的问题
给予未成年被害人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衷心祝愿
兰兰在阳光下健康快乐成长
供 稿:灵宝市法院侯 敏、马欣园、张阳烨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编 辑: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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