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因感情纠纷酒后来到府谷县府谷镇一住宅小区住户门前,不考虑全楼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用平时抽烟用的打火机故意将他人家门外的纸箱等物品点燃,致他人门框、吸顶灯及门前存放物品被烧毁,后火情被小区保安熄灭。公安机关将王某查获后,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期间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他人住宅门口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王某具备坦白、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法官寄语

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的基础,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被告人王某放火行为虽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但放火时间系在凌晨,容易危及楼栋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醒大家:任何纠纷都应冷静对待、妥善处理,不能用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泄愤、报复,应时刻坚守法律底线,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

扫二维码关注

- 府谷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