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这样一起法治新闻:
5月27日下午,徐汇公安分局接群众报案称其于5月24日晚骑行共享单车时,发现车辆坐垫内有成人情趣用品。当晚,警方即将涉案的来沪人员刘某某(男,41岁)抓获。经查,刘某某为寻求心理刺激,而将上述物品放入路边停放的共享单车内。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看了新闻,我先大概了解了一下基本情况,原来是有一名女子在乘坐共享单车时,发现坐垫鼓鼓的,觉得比较奇怪,就把坐垫掀开,发现一个不可描述的成人用品,结果还发现还会震动,女子就向警方报警。
警方通报也很有意思,我来解读一下。
1、图侦技术和人脸识别技术破案已是相当成熟
5月27日下午报警,当天晚上就抓获了涉案人员刘某某,这么快锁定涉案人员,必然是利用了相当成熟的图侦技术和人脸识别技术。当然,这也与共享单车一般都放置在监控完善的闹市区有关,天然就具备良好的图侦条件。
2、涉案人员不是上海本地人
我发现上海警方的通报很有特点,如果涉案人员不是上海本地人的话,一般都会强调“来沪人员”,不知道是我敏感还是脆弱,总觉得这种表述有一种隐约的地域区分感。
3、没有说明事件的定性,也没有说明涉嫌的罪名
这是这份通报中最有意思的一点,只是说“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既没有活命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也没有说明具体涉嫌的罪名。
那为什么会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作为一名自身LSP,我尝试来推理一下。
这名涉案男子,涉及的罪名或者违法行为定性,无非两项:寻衅滋事或者猥亵。
如果是以追寻刺激为目的,对不特定对象进行骚扰,以破坏公共秩序为乐,那基本上就是寻衅滋事,简单点说,这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如果是以性骚扰为目的,为了达到扭曲的性猎奇心态,那就可以定义为猥亵,简单点说,这是一种性变态行为。
但在实践中,这两种心理形态又往往会交织在一起,区分的方法基本还是是否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破坏。
这一点,从共享单车的公共属性中,也可以做出推断。
所以说,我更倾向于本案会定义为“寻衅滋事”。
至于目前还没有明确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我想警方还在根据涉案人员口供、监控视频、物证、受害人陈述(这一点也需要寻找)等,用来确定其作案的次数和持续时间,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排除进入刑事案件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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