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门特区中级法院就一宗高校博士生涉嫌行贿案件作出终审裁决。
一名就读澳门某高校法学院的博士生,因企图以8000澳门元贿赂其指导教授,以换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通过,被初级法院裁定构成“行贿罪”,判处六个月徒刑,缓刑两年,并须于判决确定后一个月内向澳门特区捐献15000元作为履行缓刑义务。
该博士生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决定维持原判。
2020年8月,甲入读本澳某大学博士学位课程,由乙担任其指导教授。甲入学后,曾向乙赠送一些现金礼券,当时乙已明确拒绝收受,并当面告诫甲,其具有公务员的身份,甲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由于甲获大学通知须于2023年5月19日之前完成并获通过开题报告,但甲自2023年3月才开始与乙讨论博士论文的选题,且甲提交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大纲一直未能达到乙的要求,甲深知乙不会降低标准,遂于同年4月10日,将8,000元现金放入一个红包,并将红包夹在乙先前赠送给甲的书本中,一同放置于乙办公室门外的个人信箱内,企图以金钱利益换取乙违背正常审核标准,通过其开题报告。乙在其信箱发现该书本及红包后,指责甲的行为,并将上述装有8,000元的红包交还予甲。
经审理,初级法院裁定甲触犯澳门《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行贿罪”,判处6个月徒刑,缓刑2年,另需于判决确定后一个月内,向特区捐献15,000元作为缓刑义务。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送红包具行贿意图
中级法院合议庭审理案件。有关甲称,赠送乙红包是为获得更多学术指导,并不存在行贿意图,认为原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方面明显有错误,合议庭指出,甲对赠送红包的动机前后说法不一,有时说是为赔礼道歉,又有时说是希望获乙更多指导等,而且,透过给导师红包的方式希望获得更多指导,既违反学术伦理,更有违一般经验法则。相反,在直接证据(即甲与其母亲的对话记录)中,虽未直接使用“行贿”或“贿赂”的表述方式,但内容均是涉及探讨向乙赠送金钱的方式及金额是否足够等,反映其行贿意图。
至于甲认为,案中证据仅能证明其行为意图是希望获得乙更多的指导,属于不违背职务上义务的行为,原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请求依据《刑法典》规定改判较轻的行贿罪名,合议庭指出,案中事实与证据充分证实甲向乙提供金钱利益,企图使乙违背正常审核标准,降低对甲开题报告的要求,而使其博士论文开题报告能顺利通过,且乙身为大学教授及学院副院长,具公务员身份。
同时作为博士生课程的指导教授,依照专业标准考评在读生的资格、开题报告及论文答辩,属其职务上义务的行为。
甲向乙给予不正当利益,企图令乙违背正常的审核准则、降低对相关开题报告的要求,而使甲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获得通过并顺利毕业,明显违背乙作为公务员而应遵守的职务上义务。因此,原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方面不存在明显错误。
综上分析,合议庭裁定甲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维持原判。
编辑、审核: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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