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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特别关注栏目第150期:
元芳:注射头孢可以不做皮试,但是注射青霉素必须做皮试。
2022年11月17日21时许,张某因嗓子疼、牙疼、耳朵痒到南阳市卧龙XX社区XX诊所就诊。医生吴某接诊,诊断其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输液治疗。
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规定,在输注青霉素前应当进行皮试,但吴某违规操作,在左氧氟沙星100mL(含量0.2)静滴20mL时,在输液管中加入配制好的青霉素皮试液,观察患者有无不适。后第二瓶输入“生理盐水250mL+青霉素800万+头孢曲松钠4g”10分钟至20分钟左右时,患者张某诉难受、呛咳,吴某意识到患者对药物过敏,立即换掉液体,给予250mL葡萄糖水静滴,肾上腺素2支肌注,地塞米松10mg肌注,葡萄糖酸钙20mL加盐水100mL静滴,几分钟后患者呼吸、心跳骤停,医方给予心肺复苏并拨打120。患者于22时05分由120救护车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经心肺复苏、心电监护、气管插管、急救药物应用等抢救,于2022年11月17日23时02分宣告临床死亡。
2023年2月15日,经南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吴某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1. 青霉素未做皮试,用青霉素皮试液2滴,滴到左氧氟沙星注射液中,不符合皮试要求。
2. 药物配伍不规范:青霉素和头孢曲松不能混合适用,对患者上呼吸道感染同时使用三种抗生素不妥。
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南阳市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规定,认定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因医方吴某不服,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于2023年7月11日委托河南省医学会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河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
1. 医方给予患者输注青霉素前,未做皮试。在注射用左氧氟沙星中滴入两滴青霉素代替皮试的行为,不符合临床用药规范。
2. 医方将青霉素与头孢曲松混合应用,违反药物说明书的规定。
3. 医方对患者的病情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同时应用三种抗生素(其中包含两种β-内酰胺类抗生素)欠妥当。
4. 在输液过程中,患者诉难受、呛咳。医方考虑是药物过敏反应,随即换掉输注的液体,给予肾上腺素、地塞米松、葡萄糖酸钙等药物应用,患者呼吸、心跳骤停,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拨打120等处理,符合医疗原则。
因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未作出死因病理诊断。根据患者用药情况,突发病情变化、临床表现及死亡经过等临床资料,专家组综合分析认为:患者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方过失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中起主要作用,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卧龙XX诊所承担主要责任。
另查明,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职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本案被告人吴某于2019年9月24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参加2020年5月卧龙区卫健委组织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培训和考核。至案发没有依法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考虑到吴某是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被判刑的,还要吊销执业医师证。刑满三年后才可以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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