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的“挂网共识”是截止目前新疆、贵州、广东、江西、安徽五个省中,内容变化最大的,没有之一。

具体如下:

一、明确挂网采购范围

(一)挂网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取得国家医保药品编码,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按规定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统称“平台”)申请挂网。

(二)医药机构。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需通过平台进行采购。鼓励取得国家医保编码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药店参与网采。

(三)申报企业。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四)信息材料。药品挂网价格是经企业申报,通过平台向医疗机构公开展示的产品报价,主要由企业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按照“挂网也挂价”的要求,药品挂网时,企业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同时,需提供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和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重大失信情节时查询其增值税发票信息授权书。主动承诺落实“带码挂网”要求,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并配合做好追溯码扫描工作。企业对申报信息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平台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但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

二、实行药品分类挂网

(一)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平台对谈判药品按“国谈”、“国谈仿制”予以标识。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按相关规定执行。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集采药品(含:国家集采、联盟集采、省级集采)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其中:国家集采、联盟集采我省为供应地区(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我省为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且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

原则上,不接受集采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以外同企业同品种其他规格、包装申请挂网
。临床确有需求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三)麻、精及短缺、易短缺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如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国家、省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0号)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四)普通挂网药品。普通药品申请挂网,原则上需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且满足药品差比价有关要求。其中,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优化采购流程,由企业根据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自我评价、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

对符合挂网条件的,按照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及我省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三、强化价格体系管理

(一)价格动态联动

除集采药品外,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最低有效挂网价(按最小制剂单位)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企业应在30天内向平台申请调整。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二)理顺比价关系

1、同种药品、同厂牌。除集采药品外,同种药品、同厂牌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需满足:

(1)地区间: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

(2)剂型、规格和包装间: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等规定。

(3)销售渠道间: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2、同种药品、不同厂牌

四、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一)挂网药品应采尽采。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应通过平台进行采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等,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做到“应采尽采”。要严格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的全流程,落实“带码采购”有关要求,按订单明细收货,做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数量、药品价格与平台采购订单信息一致,杜绝虚假、不实订单。

(二)备案采购价量双控。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产品,医疗机构可备案采购。备案应作为临时性措施,从严把握品种规模、过渡时间和议价医院的代表性,实行“一药一备案”、“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除外)。

(三)采购价格如实登记。省平台药品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最高价,如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应按实际采购价在省平台进行登记。其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以及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

五、健全完善退出机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暂停药品挂网:

1.涉及专利权、经营代理权纠纷的;

2.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3.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价格风险品种超参照价格10倍的;

4. 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挂网相关材料以及未及时联动外省最新、最低有效挂网价格的;

5.符合暂停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撤销药品挂网:

1.企业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药品注册证被吊销,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

2. 医药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的;

3. 原2015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企业未确认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的,低于外省挂网限价,且2年内平台无实际交易订单的;

4.符合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

(三)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接受企业主动撤销挂网申请。

(四)对撤销挂网的药品,2年内不允许该药品重新挂网。其中,对企业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的,该产品同通用名下所有剂型、规格及包装品,2年内不接受挂网申请,且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撤网药品的原产品信息、挂网价格在平台保留并供国家和各省查询。

(五)药品撤网后重新挂网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申报,且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平台原挂网价格。

原文链接:https://ybj.ah.gov.cn/public/7071/149980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