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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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的认定与调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随着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明确,部分当事人在判断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倾向于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衡量标尺。
那么,违约金是否过高,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标准吗?
最高院在《成都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1.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能作为判断本案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2.违约金是本案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民间借贷利率的性质和约定目的并不相同。投资合作与借款有所区别,投入资金系把投资人的资金置于市场配置中,以其投资的项目实现的投资利益作为收益。而借款的目的不仅要收回借款本金,还要以合法的利息作为收益,二者有本质不同,投资合作人不能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一并主张违约金和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
最高院认为,
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
天邑公司主张,双方关于违约金和利息条款的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只要普瑞公司赔偿款项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都应该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调减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不当。
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合作过程中先后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垫支垫付合同》分别约定违约金为4000万元、3500万元、186万元,虽然指向的具体违约事项有所不同,但均为同一合作开发项目的违约金,且在2019年1月4日最后签订《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中将上述三份协议的相关内容均作了再次约定,并再次约定违约金为4000万元。
鉴于以上情形及四份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地以7686万元(4000万元+3500万元+186万元)作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案涉项目毛利润为29%,投资周期约为十年,天邑公司已投入资金为84379038.99元,而从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至本案提起诉讼约为六年。
因此,原审将违约金调减至2000万元已经综合考虑了本案合同的性质、履行情况、预期利益以及普瑞公司根本违约等因素,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能作为判断本案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违约金是本案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民间借贷利率的性质和约定目的并不相同。故二审法院将约定的违约7686万元调减为2000万元并无不当。
投资合作与借款有所区别,投资合作人不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并主张违约金和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
周军律师提醒,违约金是否过高通常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标准。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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