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极目新闻报道:河南男子尹某因“婚内强奸”被羁押285天后,最终以证据不足,检方决定不予起诉,目前,该男子已经向当地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33元。
尹某案背后,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充满争议与困境的婚内强奸认定难题。
据新闻报道,尹某与武某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
2023年2月两人分居后,武某两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以“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正是在第二次离婚上诉被驳回后的一个月,发生了那起改变两人命运的“婚内强奸”案。
在羁押期间的2024年4月,这对夫妻已通过调解离婚。县城房产归武某,三个子女由双方分别抚养。走出看守所的尹某与武某再无联系,形同陌路。
就目前法律现状来看,从法理层面:我国刑法从未豁免婚内强奸。《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的即构成强奸罪,未将婚姻关系列为免责条件。
学界普遍认为,妻子同样享有性自主决定权,婚姻承诺不意味着永久性同意。
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对婚内强奸的认定极为谨慎。实践中普遍的确立标准是:仅当夫妻处于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的状态,如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才可能构成强奸罪。
这一司法逻辑引发深层矛盾:若性自主权是女性固有权利,为何婚姻存续期间该权利就被部分剥夺?
正如学者贾健指出的:“无论是否在分居阶段,丈夫的行为都已侵犯妻子性的自主决定权法益,理应认定为强奸罪”。
我国目前在立法层面上的空白也加剧了司法实践上确定的混乱。
比如:欺骗性性行为认定难:如男性冒充他人与妇女发生关系,事后女方认可,是否仍属强奸?
还有,事后追认效力不明:妇女事后对性行为的追认能否阻却先前行为的违法性?
“先强奸后通奸”悖论:早年司法解释规定首次违背意志但后续自愿的“一般不宜按强奸论处”,该解释废止后法理与情理冲突凸显
这些困境的根源,在于将强奸罪法益与行为规范简单混同。
贾健教授提出,应将“性的身心安宁”而非表面的“不同意”作为核心法益,这一观点为破解婚内强奸认定困境提供了新视角。
另外,“婚内强奸” 的维权难点,让证据困局中的女性呐喊无声。
图片来源于极目新闻报道
尹某案中,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关键原因正是“证据不足”。这折射出此类案件的结构性难题。
婚内强奸通常具有三重证据困局:
一、案发隐蔽性:往往发生在私人空间,缺乏第三方见证。
二、伤痕证据缺失:夫妻间性行为未必伴随明显暴力痕迹。
三、报案延迟:顾及家庭、子女等因素,受害者常难及时报案取证。
更复杂的是夫妻之间婚姻状态认定的模糊性。
尹某案发生时,法院已两次驳回离婚请求,法律上仍是夫妻。此时如何界定“违背意志”?当婚姻关系尚未被司法解除时,妻子的性同意权边界何在?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引。
实践中还存在“报案反噬风险”。尹某案中的武某曾指控丈夫长期家暴,称其在怀孕期间遭殴打导致“胎儿险些流产”,但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时认为“证据不足”。这种对家庭暴力证据的严苛要求,同样影响着婚内强奸的认定。
对女性个体而言,证据意识是维权根基。遭遇侵害时应及时报案固定证据,避免身体痕迹消失;保存通讯记录,施压、威胁等记录可佐证“违背意志”;寻求庇护与医疗帮助,伤情鉴定具有关键证明力。
当法律理论承认妻子性自主权,却因证据门槛、观念桎梏而在实践中悬置这项权利时,受困的不只是尹某这样的当事人,还有那些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和性侵的“婚内”女性。
婚内强奸的认定困局,本质是法律能否穿透婚姻围墙,抵达个体权利最私密处的考验。
只有当证据规则更科学、司法认知更明晰、社会观念更进步时,权利才能从纸面走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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