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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分包、转包情况下农民工有权请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4年第18次专业法官会议)

法律问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审判实践中,对于多次分包、转包情况下农民工是否有权请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法官会议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4年第18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适用于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从文义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没有规定不能适用于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形。

第二,从立法目的看,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转包工程的情况下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为实现本条立法目的,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形下,农民工工资权益亦应予以优先保护,不宜将本条规定的分包单位限定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分包单位。

第三,从实践角度看,同一工程多次分包或者转包在建筑市场客观存在,在多次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况下,从总承包单位到农民工之间相隔的合同主体更多,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农民工工资权益更难获得保障,更需要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特别保护。

第四,从政策导向看,这有利于督促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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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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