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杜绝论文“挂名”‍乱象,一些法学学术期刊提倡单独署名。尽管这类倡议减少了联合署名,有效治理了“挂名”乱象,但也可能抑制法学研究水平的提升。法学研究论文的合作率明显低于政治学、民族学、教育学、社会学、语言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与文学、哲学更为接近。提倡单独署名使法学学术论文的生产机制变得更个体化,使法学研究变得更去社会科学化。以25家提倡单独署名的法学学术期刊为实验组、100家未提倡单独署名的法学学术期刊为对照组,运用双重差分法对提倡单独署名能否显著提升法学学术期刊的总被引次数、影响因子、平均引文数、影响力指数等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提倡单独署名并未显著提升法学学术期刊的平均引文数和影响力指数。进一步分析发现,虽然基准回归显示提倡单独署名有利于提升相关期刊的总被引次数和综合影响因子,但是该提升作用并不稳健。这些发现说明,提倡单独署名抑制了法学学术交流合作,未显著提升期刊综合影响力与学术水平,对法学学术期刊的整体影响弊大于利。法学研究应改变对合作的歧视和对独作的偏爱,可探索建立作者贡献声明制度、通讯作者制度和开展按作者姓氏笔画排序试点等措施来完善法学学术期刊论文的署名规则。

关键词:单独署名;联合署名;学术风气;法学期刊;法学研究

作者 | 戴治勇,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潇,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米传振(通讯作者),成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 |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

独作迷思:提倡论文单独署名能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吗?

——基于125家法学学术期刊的实证研究

01

问题的提出:法学论文的“独作迷思”

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强法学学术期刊管理,牢牢把握办刊正确方向和舆论导向,推动法学学术期刊多样化、差异化、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文法学学术期刊发展,构建法学学术期刊发展长效机制。完善法学期刊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实务类期刊评价指标,不唯引用率等学术化标准,综合考虑对法治实践的贡献进行评价。”学术期刊是现代学术生产机制的重要一环。如何加强法学学术期刊管理、推动法学学术期刊发展是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回答的实践与理论问题。

合作研究是现代自然科学研究的主流。比如,生物医学领域的独作论文比例从2000年的17.03%下降到了2020年的5.69%。合作研究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亦是主流。美国顶级经济学期刊上合作论文的比例从1950年前的不到10%上升到了1995年的70%,平均作者人数从1人上升到了1.5人,到2012年上升到2.3人,到2018年又上升到2.7人。实证研究发现,中国经济学领域顶级学术期刊的合作率约为90%。经济学研究的高合作率导致署名作者“人满为患”,期刊编辑部不得不对作者人数设置上限,如《经济研究》要求作者不超过5位。与现代学术中占主流的合作研究模式截然不同,我国法学界存在一种“独作迷思”:一些法学学术期刊出台了“提倡作者独立署名”“仅接受独立作者署名”“原则上不接受联合署名”等不同署名规则。以上署名规则的内涵不同,为便于行文,下文将其统称为“提倡单独署名”。学术期刊的选择偏好会对研究者的人力资本配置、研究方向、研究范式选择产生影响,法学学术期刊提倡单独署名,除了直接影响学术论文撰写机制外,还将对法学研究的学术风气、合作模式、发展方向产生潜在影响,并最终影响法学研究的品质和学术期刊在法治实践中的作用。本文对国内哲学社会科学顶级期刊的论文合作率进行了实证研究,运用《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2010—2022年)(以下简称《年报》)面板数据对提倡单独署名是否提升中国法学研究水平进行了回归分析。

02

文献综述

提倡单独署名的目的是治理学术成果署名中的学术不端现象,净化学术风气。2005年,在“中国法学期刊与法学研究”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指出,应甄别刊发师生合署论文,为鼓励后进,指导老师应署名在后。由于导师“挂名”学生论文的情况屡见不鲜,2006年“中国法学期刊发展与协作”研讨会提出,论文应以个人独创为上,不提倡师生合署,但不拒绝联合署名,应以质量作为评判合作论文的用稿标准。还有观点认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合写论文是不可能的,为净化学术风气,不宜提倡合作。这一时期也有一些法学学术期刊直接禁止了联合署名。可见,为了治理导师“挂名”乱象,当时的法学期刊提出应甄别师生合作论文的真实性,但由于信息甄别难度大,提倡单独署名实为退而求其次的无奈选择。

2013年,在“学术诚信与法学期刊的责任”专题研讨会上,有期刊代表认为合作法学论文是合理现象,应允许发表合作论文;相反观点则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创作规律与自然科学不同,不宜发表法学合作论文,且单独署名有利于杜绝署名学术不端。权威法学学术期刊提倡独作,能减少不当署名,提升研究原创性,但一刀切地拒绝合作论文的做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白岫云认为,作者对文章的贡献有点有面,对联合署名不可一刀切。王乐平、蒋大兴等人也都反对拒绝联合署名。其中,王乐平指出,不能一刀切拒绝师生合作,而应以灵活方式鼓励年轻人成长;蒋大兴提出,不能一刀切地拒绝合作论文,像数量法学研究必须有学生参与。由于法律实证研究者会与其他学者开展合作,提倡单独署名不利于法律实证研究与交叉学科研究的发展。尽管有上述学者对法学学术合作的呼吁,仍没能改变法学学术期刊对“独作迷思”的执着。合作论文在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即CLSCI来源期刊)的刊发比例从2011年的12.4%降到了2016年的6.7%,这最终影响了法学研究品质。

综上,为了治理师生合作中的“挂名”乱象、净化学术风气,法学学术期刊相继提出不提倡师生合署、拒绝师生合署、提倡独立署名、禁止联合署名等论文署名导向。提倡单独署名虽受到了质疑但仍不足以撼动“独作迷思”。目前学界通过实证方法考察提倡单独署名实际影响的研究很少。因此,通过实证方法考察提倡单独署名对学术研究水平、学术研究交流合作模式的影响并提出完善建议十分必要。

03

理论分析与法学研究合作率的实证考察

(一)理论分析:提倡单独署名的影响

大部分提倡单独署名的法学学术期刊为权威期刊,对法学界有示范效应。毋庸置疑,法学学术期刊提倡单独署名对于改善中国法学研究生态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首先,提倡单独署名后,相关论文往往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权属纠纷。法学学术期刊所担忧的师生联合署名中的“挂名”乱象也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治理。其次,提倡单独署名对法学界的知识生产机制起到了净化作用:一是对研究者落实真实署名、树立严谨的学术观、培养独立自主的科研能力有积极作用;二是降低了期刊在甄别稿件知识产权上的信息成本,使期刊能集中精力挑选学术精品。

同时,也应关注提倡单独署名产生的不利影响。一刀切地禁止师生联合署名,降低了导师参与培养研究生的热情与投入,既不利于师生科研分工与协作,也不利于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研究生是学术市场的参与者之一,培养研究生能够提供可持续的科研人员供给,特别是当科研需要进行大量实验、调研时,合作必不可少。高质量的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往往需要大量繁重枯燥的文献梳理、调查研讨、数据搜集处理等工作,而已拥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往往缺乏从事以上工作的动力,即便有热情,其进行基础科研工作的机会成本也较高。因此,在2005年提出反对师生联合署名时就有观点认为应存在例外情况。有观点指出,在学生参加指导老师科研项目时仍应将指导老师作为第一作者。此外,研究生欲走上科研道路亦需要指导老师的悉心引导,允许师生联合署名能实现师生之间的激励兼容。单一科研人员的产出有限,允许师生合作论文能提高双方产出。以上分析亦适用于年长学者与青年学者间的科研合作。当前,随着科研分工的发展,学术研究日益演化为团队劳动,即便为了净化学术风气可以禁止师生合作,但一刀切地禁止合作论文则是无效率的。

第一,提倡单独署名不符合知识生产的基本规律。与以往相比,当代社会的知识生产更需要合作。随着研究问题的复杂化和学术分工的细化,开展法学研究需要多样化的知识与技能,科研合作只会普遍增加。据美国《科学》杂志2007年的研究,在过去50年知识生产过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合作作者数量在包括社会科学在内的知识生产中超越了独立作者,且比个人产出了更多高被引成果。此外,联合署名还是向研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一方的回报,能分散审稿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审稿周期变长与科研考核压力下,合作能降低拒稿风险。

第二,提倡单独署名不利于法学学术期刊和中国法学研究的长远发展。权威法学学术期刊有着引领法学研究的影响力,亦有责任提升法学研究水平。权威法学学术期刊提倡单独署名乃至禁止联合署名会导致学者们单打独斗、闭门造车,从而改变法学研究的知识生产模式,弱化学者个人之间、法学各二级学科之间、法学学科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法学期刊与其他社会科学期刊之间的交流,不利于法学学术期刊的多样化、差异化、高质量发展,最终不利于法学研究的长远发展。同时,提倡单独署名使法学研究有脱离司法实践的危险。法学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各有优势,提倡单独署名阻碍了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合作,不利于实践经验进入学术,从而导致研究内容脱离实际,法学期刊和法学研究将变得学院化、同质化。

第三,提倡单独署名会阻碍法律实证研究与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发展。近年来,法学院在法律实证研究方面的参与程度已成为衡量美国法学院排名的重要指标,美国法学学术期刊对法律实证研究的需求亦与日俱增,美国顶尖法律评论期刊的合著文章数量呈增加趋势。定量研究学者比非定量研究学者更可能是合作者,法律实证研究与合作论文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法律实证研究的固定研究范式使法学能与其他社会科学对话,从而变得更接近科学。但是,法律实证研究的合作研究、交叉学科导向与提倡单独署名存在先天矛盾。

第四,虽然致谢可以作为提倡单独署名的替代机制,但也只能促成有限的非正式合作。作者和期刊编辑均将致谢作为提交论文和筛选论文的一个因素,致谢提供了一扇观察署名规则影响的窗户。致谢像一种学术货币,它表明文章是合作的产物,每一个致谢对象意味着一个关系网。囿于单独署名规则,越来越多的作者在论文脚注中向提供了研究协助的非正式合作者致谢。非正式的智力合作还包括在学者研讨会、学术论坛上交流论文,以及同事、审稿人和编辑对论文作出评论。致谢制度的问题之一是来自高排名学校的学者比来自低排名学校的学者更容易被致谢。总之,致谢不能解决提倡单独署名的弊端,不能给予非正式合作者充分激励,只能促成有限合作。

第五,提倡单独署名大大降低了法学研究的合作水平。学术界通常用合作率,即合著文章比例或作者平均人数,来衡量一个学科的合作水平。在1970年到1999年美国的顶级期刊中,法学研究论文的平均合作率约为15%,比语言学、历史学、哲学等典型人文学科合作更频繁。2000—2010年,美国顶尖法律评论期刊的合著率为20.1%。2018年美国顶尖经济学期刊论文合作率为74%。国内研究发现,教育类核心期刊上高等教育论文的合作率约为49%。与国内外的同行相比,我国法学研究的合作率明显较低,学者更像单打独斗。

(二)对法学研究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合作率的实证考察

表1统计了2020—2022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顶级期刊论文的合作情况。其中,各学科顶级期刊是以《年报》2022年第20卷发布的各学科影响力指数前两名期刊为基础,兼顾学界共识而确定的。此外,对论文的统计不含投稿须知、公告等非学术作品。

表1 2020—2022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顶级期刊论文的合作情况

表1 2020—2022年我国哲学

社会科学顶级期刊论文的合作情况

由表1可见,法学研究的合作率与文学、哲学研究的合作率更接近。《中国法学》与《文学评论》的合作率均为0,《法学研究》(3.8%)则与《文艺研究》(5.6%)、《哲学研究》(1.8%)的合作率相近。历史学的合作率在8%左右,虽然偏低但也高于法学。政治学、民族学、教育学、社会学、语言学、经济学、管理学顶级期刊论文的合作率大约从35%上升到90%,法学研究的合作率明显低于大部分哲学社会科学。

《中国法学》与《法学研究》均提倡单独署名,谨慎对待联合署名,不绝对禁止联合署名,而《文学评论》《文艺研究》《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近代史研究》未限制论文署名人数。文学、哲学与历史学顶级期刊的低合作率与文史哲的人文学科属性直接相关,文史哲研究一直以个人独立写作为主要创作方式。经济管理类论文的高合作率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学、管理学追求科学化,在研究中运用了大量数学模型与实证数据。相形之下,法学研究的合作率明显较低。合作研究是现代社会科学的常态,但是为了满足单独署名的投稿要求,法学研究者只好尽可能避免合作,这使得法学论文的生产机制变得更个体化,法学学科变得更去社会科学化,最终影响法学的发展。

04

回归分析

(一)理论假说

提倡单独署名的初衷是杜绝“挂名”乱象、净化学术风气。有研究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科研项目、课题掣制了学术风气,但未明确界定何为学术风气。良好学术风气的反面是“浮躁的学术风气”,包括剽窃、抄袭、数据造假、粗制滥造、不实署名、重复发表等。可见,学术风气的内涵广泛且不确定,难以把学术风气转化为某个变量,也难以用量化方式衡量提倡单独署名是否净化了法学研究的学术风气。一个次优方案是考察提倡单独署名是否提升了法学学术期刊的学术水平。为了治理“挂名”乱象,法学学术期刊提倡单独署名甚至拒绝联合署名,形成“独作迷思”,将会对法学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若提倡单独署名在整体上改善了中国法学研究水平,那么,相关法学期刊的学术水平应有显著提升。因此,在此提出理论假说:与没有提倡单独署名的法学学术期刊相比,提倡单独署名的法学学术期刊的学术水平会有显著提升。为了验证该假说,本文设定了双向固定效应模型:

核心解释变量singleauthor为是否提倡单独署名,核心被解释变量quality为相关期刊的学术水平。实验组是提倡单独署名的25家法学学术期刊,控制组是未提倡单独署名的100家法学学术期刊。下标i表示期刊,t表示年份。quality_it表示第i个期刊在第t年的学术水平。singleauthor_it表示第i个期刊在第t年时是否提倡作者单独署名,如果是则singleauthor_it为1,否则为0。control表示影响期刊学术水平的其他控制变量。γ_t表示不随期刊个体变化但随时间而变的固定效应。μ_i表示不随时间变化但随期刊个体而变的固定效应。ε_it为残差。

(二)被解释变量

1.总被引次数。总被引次数是衡量期刊学术影响力的常见指标,是该期刊创刊以来发表的全部论文在统计年被引用的总次数,它反映了期刊在长时段的整体影响力。学者常以学术期刊的总被引次数等变量衡量其学术水平与品质,期刊被引次数越多,其学术影响力也就越大。如果提倡单独署名整体上提升了中国法学研究水平,则论文整体质量提升,期刊的总被引次数将显著增加。

2.综合影响因子。综合影响因子是指期刊最近两年发表论文在统计年的平均被引次数。该统计值时间跨度较短,度量了期刊的短期学术影响力。与总被引次数不同,综合影响因子是短期内的均值,它反映了期刊所发表的论文的平均学术影响力与在知识交流中的作用。若提倡单独署名整体上提升了中国法学研究水平,则期刊的综合影响因子会显著提升。

3.影响力指数。影响力指数是反映一组期刊中各刊物影响力大小的综合指标。为了避免只关注总被引次数和影响因子产生的不利影响,《年报》自2015年起推出了学术期刊影响力指数。该指数将总被引次数和影响因子结合起来综合计算,并将期刊分为四个分区,兼顾了期刊质量、历史与规模。同样,若提倡单独署名整体上提升了中国法学研究水平,则期刊的影响力指数会显著提升。

4.平均引文数。平均引文数是期刊在统计年所发表论文的篇均参考文献数,它度量了期刊吸收信息能力和科学交流程度的高低。法学研究越来越注重从人文社会科学其他学科吸收知识,论文篇幅越来越长,以上因素均会导致平均引文数增加。然而,提倡单独署名抑制了跨学科研究与协作,会降低平均引文数。提倡单独署名能不能显著提升平均引文数是不确定的。若提倡单独署名在整体上提升了中国法学研究水平,特别是学者之间、法学内部各学科之间的知识交流,则期刊的平均引文数会显著提升。

(三)控制变量

影响法学学术期刊学术水平的变量很多,办刊时间、论文篇幅、是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以下简称CSSCI来源期刊)和出版周期是常见控制变量。期刊创刊时间越久,已发表论文数量就越多,被引次数和影响因子可能就越高。论文篇幅越长,论证过程可能更深入,论文质量可能越高。CSSCI来源期刊有广泛认可度,更容易被引用。出版周期越短,论文作者的投稿时间成本就越小,发表论文就越多,被引次数就越高,对于注重时效性的法学论文更是如此。当然过短的出版周期可能降低论文质量。研究中对旬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半年刊和年刊的出版周期分别赋值10、15、30、60、90、180和360。此外,研究中还加入了以下控制变量:

1.是否采用在线投稿系统。在线投稿系统实现了投稿、审稿以及查询的数字化,降低了投稿成本。有的系统会更新稿件处理状态、反馈审稿意见,提高了投稿过程的透明度,减少了无谓的等待时间。采用在线投稿系统的期刊收稿量更大,更容易产出优质稿件。统计年内采用了在线投稿系统的期刊赋值为1,否则为0。

2.是否CLSCI来源期刊。在法学界,CLSCI来源期刊比CSSCI来源期刊的学术声誉、学术影响力更高。提倡单独署名的期刊可能原本期刊质量就较高,所以研究中控制了该期刊是否属于CLSCI来源期刊,将统计年内属于CLSCI来源期刊的期刊赋值为1,否则为0。

3.基金论文比。该变量是期刊发表的由各类基金资助的论文占全部论文的比例。是否有基金资助是期刊有效甄别稿件质量的重要因素。若某研究获得了相关基金资助,则它更可能是一项高质量研究。因此,有基金资助的论文,特别是有重量级基金支持的论文更容易发表。基金论文比越高的期刊,其学术水平可能越高。

4.期刊是否采用了专家审稿制度。专家审稿制度是由行业专家对稿件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提出专业审稿意见,从而提升论文质量的制度安排。目前,主流法学学术期刊均已实行了专家审稿制度。在当年度实际采用了专家审稿制度的期刊赋值为1,否则为0。

回归分析所使用的总被引次数、综合影响因子、平均引文数、影响力指数和基金论文比等数据来自《年报》(2010—2022年)。期刊办刊历史、出版周期、论文篇数、论文篇幅、是否CSSCI来源期刊、是否CLSCI来源期刊、是否采用在线投稿系统以及是否实际采用专家审稿制度等数据来源于期刊公开出版物、官方网站、中国知网数据库等公开信息。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四)运用双重差分法的回归分析

表3报告了运用双重差分法对双向固定效应模型的回归结果。

表3 提倡单独署名对期刊学术水平的影响:基准回归

表3回归结果显示,提倡单独署名显著提升了相关期刊的总被引次数和综合影响因子,但对于相关期刊的平均引文数、影响力指数没有显著提升作用,各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基本符合预期。回归结果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相关期刊提倡单独署名的深层原因,即对总被引次数的片面追求推动了相关期刊提倡单独署名。综合影响因子反映了期刊两年内所发表论文的平均学术影响力,提倡单独署名有助于提升相关论文的短期学术影响力。影响力指数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这表明提倡单独署名未能显著提升相关期刊的综合影响力。由于平均引文数度量了期刊吸收信息能力和科学交流程度的高低,平均引文数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这表明相关期刊提倡单独署名抑制了学者之间、法学各二级学科之间以及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目前,中国法学逐渐形成了规范法学、社科法学、政法法学三种研究进路。规范法学居主导地位,它围绕现行法构造体系,追求体系化,这导致了法学家习惯于个体思考、独立创作。而社科法学倡导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形成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分支。因此,由于研究进路不同,提倡单独署名对社科法学的不利影响大于对规范法学的不利影响。

总体上,除了总被引次数和综合影响因子外,与未提倡单独署名的法学学术期刊相比,提倡单独署名的法学期刊的学术水平未得到显著提升。该规则对法学学术期刊的整体影响弊大于利,未能在整体上改善中国法学研究水平。张海英等亦发现,单独署名论文比重没有显著提升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的质量,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上述回归分析结果。总之,片面追求单独署名不利于法学学术期刊的长远发展。

05

稳健性检验

(一)平行趋势检验

运用双重差分法的前提是实验组与对照组存在平行发展趋势。研究采用事件研究法对实验组和控制组在提倡单独署名之前是否存在平行发展趋势进行了检验。以期刊首次提倡单独署名的年份为基期,将首次提倡单独署名5年之前的数据归并到第-5期,将首次提倡单独署名8年后的数据归并到第8期。图1报告了平行趋势检验结果。

图1 期刊总被引次数、综合影响因子、

平均引文数、影响力指数的平行趋势检验

图1中4条0水平线有2条穿过了期刊在提倡单独署名之前的95%上下置信区间,实验组和控制组期刊在提倡单独署名前在平均引文数、影响力指数的回归系数估计值均不显著,这表明相关期刊平均引文数、影响力指数的发展趋势在提倡单独署名前不存在显著差异。在提倡单独署名后,实验组和控制组期刊在平均引文数和影响力指数上的回归系数估计值无显著差异。提倡单独署名对提升期刊的平均引文数和影响力指数没有显著作用。对期刊总被引次数和综合影响因子的平行趋势检验显示,相关期刊的总被引次数和综合影响因子在提倡单独署名前就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说明相关期刊总被引次数和综合影响因子的上升与提倡单独署名无关。在基准回归中,提倡单独署名对期刊总被引次数和综合影响因子的提升作用未通过平行趋势检验,相关回归系数估计值可能是有偏的。

(二)个体安慰剂检验

个体安慰剂检验的思路是在现有样本中随机抽取与真实实验组样本数量一致的样本作为伪实验组,其余未被抽取样本为伪控制组,即在125家法学学术期刊中随机抽取25家期刊作为伪实验组,然后随机生成首次提倡单独署名的时间,运用原模型进行回归得到施加个体安慰剂的系数估值。将上述过程重复500次得到500个回归系数及其对应的p值,绘制了这500个系数估计值的核密度分布和p值。图2报告了个体安慰剂检验结果。

图2 期刊总被引次数、综合影响因子、

平均引文数、影响力指数的个体安慰剂检验

图2中纵向虚线为基准回归的真实系数。期刊总被引次数的真实回归系数未与随机抽取样本的回归系数相交,除此之外,综合影响因子、平均引文数和影响力指数的真实回归系数均与随机抽取样本的回归系数曲线相交,从侧面证明了提倡单独署名基本上未提升相关期刊的学术水平。

(三)时间安慰剂检验

时间安慰剂检验的思路是人为改变政策实施时间。如果原假设是对的,改变政策时间后的回归结果应当不显著。如果将提倡单独署名的时间任意提前几年,核心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不再显著,则认为基准回归结果满足了时间安慰剂检验;反之,若核心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仍显著,则可以认为相关期刊提倡单独署名没有发挥出预想的积极作用,而前文基准回归的结果之所以在统计上显著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而非由于相关期刊提倡单独署名的后果。

表4 提倡单独署名对期刊学术水平的作用:时间安慰剂检验

表4回归结果显示,将实验组期刊提倡单独署名的时间统一提前3年、4年后,再使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的回归结果仍然显著,这说明前文基准回归中实验组期刊的总被引次数、综合影响因子显著提升可能是由其他原因导致,而非提倡单独署名的结果。

(四)对被解释变量缩尾处理

为了减少异常值对回归结果稳健性的影响,研究中对核心被解释变量进行了上下1%缩尾处理覆盖原始值:用99分位数替代高于99分位数的异常值,用1分位数替代低于1分位数的异常值。表5报告了经1%缩尾处理后的回归结果。

表5 提倡单独署名对期刊学术水平的影响:上下1%缩尾处理

由表5可见,经缩尾处理后,总被引次数、综合影响因子、平均引文数与影响力指数的回归结果保持不变,这表明提倡单独署名确实不能提升相关期刊的平均引文数和影响力指数。法学学术期刊提倡单独署名抑制了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不利于提升法学学术期刊的综合影响力。与基准回归结果相比,综合影响因子的回归结果仍显著,这可能因为与被引次数排名第二的作品相比,研究者更愿意引用被引次数排名第一的作品,这就进一步加剧了二者的差距,从而导致出现极端值。

综上,稳健性检验显示,实验组期刊与对照组期刊在提倡单独署名前在总被引次数和综合影响因子上不存在平行发展趋势,在平均引文数和影响力指数上存在平行发展趋势。虽然基准回归结果显示提倡单独署名有利于提升期刊总被引次数和综合影响因子,但是由于基本未能通过平行趋势检验、个体安慰剂检验和时间安慰剂检验,该提升作用并不稳健。个体安慰剂检验、时间安慰剂检验以及缩尾处理表明,相关期刊提倡单独署名抑制了学术交流与合作,未能显著提升期刊综合影响力与学术水平。

06

结语:法学学术期刊论文署名规则的完善路径

合作率实证研究与回归分析均表明应当破除“独作迷思”,因此,可对完善法学学术期刊论文署名规则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法学学术期刊应当改变对合作论文的歧视和对独作的偏爱。中国法学研究的提升途径之一是开展更多实质性合作。合作论文既在所难免,又符合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还利于司法实践经验进入法学学术。比如,重大项目课题往往是由多人团队协作攻坚,法律实证研究以及法学交叉学科的发展亦需要合作。再比如,年长的研究者经验丰富、眼光精准,而青年教师精力充沛、思维活跃,两者开展合作能取长补短,相得益彰。为促进法学研究长足进步,应当改变对合作论文的歧视,避免一刀切地禁止联合署名。为了改善法学研究在生产机制上过于强调个人、不注重团队协作的现状,也为了更好地发挥权威期刊在法学研究中的引领作用,更应当破除对独作的偏爱。

第二,对于合作论文可以建立作者贡献声明制度。为了杜绝师生联合署名论文中的“挂名”乱象,学术期刊不得已才提倡独作。为规制科技类期刊的不当署名现象,有研究者建议要求所有作者声明对论文的贡献并承诺对论文的诚信负责,从而通过作者贡献声明制度来减少不当署名现象。 作者贡献声明制度本质上是一个信息甄别机制,该制度的有效运行亦需要作者的学术诚信与自律,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挂名”、强行索要署名等不当署名现象。

第三,对于联合署名论文,可以试点推行按姓氏笔画排序规则来分配作者顺序。除了由论文作者自由协商署名顺序,法学界还可以借鉴一些国外期刊的办刊经验。在国外,联合署名经济学论文往往按作者姓名的字母顺序分配排名,其直接的好处就是对所有作者一视同仁而不考虑个人相对贡献,从而简化了科研人员的协作过程。当然,只要是合作论文,无论如何安排署名顺序,总是会有排在第一位的所谓“第一作者”,从而可能让这个“第一作者”获益更多。为了解决该问题,有研究在《美国经济评论》上提出了“认证随机顺序”署名规则。比如,在两位作者的合作模式中,可以在作者名字之间添加符号“ⓡ”以表明按随机顺序排列署名。考虑到我国国情,为优化法学论文的生产机制以及加强跨学科研究,国内学术界对于合作论文的署名顺序可试点按姓氏笔画排序。按姓氏笔画排序分配署名权的好处是平等对待所有作者,减少了潜在合作者的沟通成本,有利于打破学科壁垒,促进法学各二级学科之间以及法学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融合。

第四,对于合作论文,可以探索建立通讯作者制度。合作论文署名的国际惯例是标注通迅作者。通讯作者是责任作者,对论文的所有内容负责。对于师生合作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更便于学术交流。在国内期刊界,通迅作者制度在合作程度高的自然科学、管理学领域中的认可度较高。教育学顶级期刊《教育研究》在2022年建立了通讯作者制度,要求通讯作者是研究负责人或师生合作中的导师。为了促进学者们合作开展法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坚,法学学术期刊亦可考虑建立通讯作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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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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