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 内容阅读

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公(刑)行罚决字〔2025〕0246号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30日 发布单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刑)行罚决字〔2025〕0246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31日19时许,裴xx伙同刘xx在辛集市和睦井乡xxxxxxxxxxxxxxxxx号:xxxxxx)偷走,当日23时许,裴xx驾驶该车在小士庄村附近(湿地公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后裴xx、刘xx逃逸。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人笔录材料、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已经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刘xx折抵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