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被告人蒋某华系上海某幼儿园保安。2022年春节期间,其利用护送迟到幼儿或进入班级之机,多次对三名3至4岁的女童实施猥亵,以手伸入内裤抚摸阴部及臀部。经医院检查,被害人外阴存在红肿等损伤,但未构成轻微伤。被害女童何某某的母亲报案后,蒋某华被抓获。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蒋某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蒋某华上诉后,上海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核心裁判观点如下:其一,被害幼童陈述可作为有效证据。询问程序合法,陈述内容符合儿童认知能力且细节一致,并能与证人证言、验伤结果相互印证;其二,被害人父母证言具有证明力。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能及时发现异常,且与被告人无矛盾,其证言对查明事实至关重要;其三,综合证据链完整。结合监控视频(显示蒋某华接触机会)、验伤报告、证人证言等,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14-1-185-004 蒋某华猥亵儿童案)

二、法理分析:儿童陈述的“三重验证”规则

(一)低龄儿童陈述的采信应程序合规与内容真实性并重

本案中,法院对3名幼童陈述的采信并非简单采信,而是构建了一套严谨的审查框架,值得同类案件借鉴。

首先,程序合法性是基础前提。公安机关采取“分头询问、合适成年人到场、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取证的特殊要求。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指出:“合适成年人制度是保护儿童诉讼权利的关键屏障。本案中侦查机关规范操作,杜绝了诱导性询问的可能,为证言真实性打下程序基石。”

其次,内容真实性需符合儿童认知规律。三名被害人虽年幼,但对“身体被触摸”这一直接侵害具备基本辨别和描述能力。法院特别注意到:儿童陈述的细节,如“手伸进内裤抚摸”,超出其日常生活经验,非亲身经历难以虚构。这呼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5条——“对幼童陈述应结合其年龄、认知水平审查”。

最后,印证规则破解“孤证”困境。三名儿童对作案手法、作案人特征的陈述高度一致,形成稳定的证据合力。张万军教授分析:“儿童陈述的相互印证强度远超单一证言。当多名无利害关系的幼童独立描述相同核心事实时,其证明力已趋近于客观证据。”

三、利害关系人证言应破除“亲属证言无效”的认知误区

蒋某华的辩护人曾质疑被害人父母证言的合法性,认为父母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但法院的裁判对此进行了有力澄清,揭示出儿童性侵案件的特殊证据规律。

首先,法律从未禁止利害关系人作证。《刑事诉讼法》第62条仅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未排除亲属证人。张万军律师强调:“在猥亵儿童案件中,父母往往是第一线索发现者。孩子更易向父母透露不适,父母也能直接观察到生理异常。机械排除父母证言,等于切断重要证据来源。”

其次,本案更关键的是,父母证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亲历性。例如,何某某母亲证言称“女儿多次抗拒上学并哭诉‘保安爷爷摸尿尿的地方’”,这与医院“外阴红肿”的诊断形成时空关联。张万军教授指出:“儿童性侵具有隐蔽性,父母证言恰恰架起了‘儿童主观感受’与‘客观损伤’之间的桥梁。只要证言无矛盾且与案发逻辑吻合,就应依法采信。”

四、间接证据的补强应构建“隐蔽犯罪”的证据闭环

猥亵儿童案件常因直接证据少而面临证明难。本案裁判要旨明确提出:需结合案发经过、犯罪后果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法院的论证展现了精密的证据拼图能力:

1. 验伤报告的“有限但关键”价值

尽管司法鉴定认定损伤未达轻微伤,但新华医院“外阴红肿”的诊断具有重要指向性。张万军律师分析:“医学上,幼女外阴炎多由感染或刺激导致。当多名儿童同期出现相同症状,且均指向特定行为人的不当接触时,其证据价值已超越单纯的医学结论。”

2. 监控视频的“反向印证”作用

案发时监控虽未拍到猥亵行为,但清晰显示蒋某华多次单独接触迟到幼儿,与其供述“仅在大门执勤”矛盾。张万军教授评论:“间接证据的价值在于瓦解辩方逻辑。蒋某华声称‘无作案机会’,但监控证明其实际活动范围覆盖作案路径,大幅提升了儿童陈述的可信度。”

3. 证人证言固化案发时间线

教师证言证实被害人上学迟到时段与蒋某华活动轨迹重合,排除其他人员接触可能。这种时空锁定使证据链形成闭环。

正如本案裁判要旨所言,办理猥亵儿童案件必须回归儿童本位——用符合儿童特点的证据规则照亮那些隐秘的角落,才是对未成年人最坚实的司法庇护。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