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疯子杀人”,因为两起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起是河北廊坊在今年二月发生的幼儿园女教师下班途中被杀案,凶手被鉴定有精神疾病,家属申请重新鉴定;

一起是去年成都发生的女子王某在家门口被人持刀伤害致死案,凶手被鉴定有精神疾病,本案原定于5月27日开庭,因一些问题而延期开庭。

成都这起案件,凶手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杀人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廊坊这起案件,目前报道说,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这样的案件,引起社会讨论,很多观点认为,精神病不能成为“免死金牌”。同时,社会公众还表达了对鉴定科学性、合理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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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公众对这种案件有质疑,有不满情绪,是正常的,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这两起案件里,对于精神病人鉴定的问题,确实因为与人们的所见所闻所理解有出入而受到质疑。

换句话说,这两起案件里的凶手,在公众看来,有点不像是精神病人。

比如廊坊这起案件里,据被害人母亲了解,凶手作案回家后还洗澡换了衣服,清洗了凶器,而且凶手是对作案对象进行了挑选,看到被害人一个人特别瘦弱才选了她下手。这就明显存在辨别能力了。

由此可见,公众对精神病人的真实性或者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质疑,甚至进而质疑鉴定程序,我认为都是合理的。

但是,能因此认为“精神病人不能判死刑是一桩生意”吗?能因此认为中国法律界、中国的律师通过虚假鉴定为杀人者开脱罪责并“把杀人者家里的钱吸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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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立刚就是这么认定的。项立刚说,他“相信精神病人不能判死刑是一桩生意”。谁和谁的生意?中国法律界与杀人犯及其家属之间的生意。

项立刚由美国的一部电影说起,说美国法律早就被操纵成生意。尽管美国这部电影内容不是讲精神病人杀人的,但是仅仅通过“法律”一词,项立刚就扯到了中国的精神病人杀人问题上。

项立刚说,美国法律被操纵成生意,而“中国法律界也在这么干,只是手法不同而已”。

中国法律界怎么干的?给杀人犯做精神鉴定,“进行运作”,“鉴定成精神病”,给杀人犯“拿到了免死的保护伞”,这样就把“杀人者家里的钱吸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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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项立刚说精神病鉴定存在漏洞,鉴定存在不能令人信服的地方,而且现实中也不能排除“进行运作”虚假鉴定的情况,真的可能存在花钱买个“免死金牌”的情况,但是:

第一,不能因此否定确实有一些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这是最起码的医学常识。精神病人分好几种,就包括这一种。

而且,精神病人也不是全部不能判死刑,其中有一部分是可以判死刑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并可能被判处死刑。

项立刚无视客观事实、医学常识与法律常识,一概而论地说“精神病人不能判死刑是一桩生意”,这是非常荒谬的。

可是,在上面的第二个理由里,项立刚自己也用了“很多的情况”“有些”这些词组,说明他心中啥都知道。

由此可以看出,项立刚就是在故作惊人语,以哗众取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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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能因此认为,所有杀人的精神病人鉴定,都存在律师通过运作进行虚假鉴定的情况,不能因此认为律师和鉴定机构都是这样干的,都是想要“把杀人者家里的钱吸光”。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哪个筐里都会有几个烂桃。律师行业肯定也有没良心的,鉴定机构里肯定也有没良心的,但是绝对不是全部。

所以,项立刚说“精神病人不能判死刑是一桩生意”,说“中国法律界也在这么干”“把杀人者家里的钱吸光”,完全是对中国法律界以及医学界、鉴定机构的污蔑。

中国的法律界、医学界、精神病鉴定机构,应该有人站出来驳斥项立刚的胡说八道。我相信,有良心的律师是绝大多数,不能因为个别案件、个别律师而否定律师群体,否定中国法律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