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各行各业都成了女权仙女们性别站队为主的狂欢,连司法判决都沦为了女性性别特权的表演舞台,我们也就会亲眼见证,颠倒加害者受害者,将有法不依知法枉法,作为暖心案例宣传的时代。
看广铁法院的这则推文,她们是真以为这是挽救迷途少女的温情故事,而无视了其杀人未遂的事实。
首先,故意伤害这个罪名定性就有问题,提前准备好刀,刀刀对准的是要害部位,这叫情绪失控?就叫要死男朋友的命啊,最后把男友捅成轻伤一级,大家可以查查轻伤一级的标准,要知道当年唐山烧烤店打人案,打得让人这么恐惧,也才轻伤二级。
女方明显属于有预谋作案,但是判决却只有6个月,缓刑一年,相当于不用坐牢。可根据公布的情节显示,女子既没有取得谅解,也没有自首,只是因为初犯,刚满18岁,还有所谓的认罪态度好,就如此轻判实在让人诧异。
这种行为和伤害,法律是有明确的条款和界定的,不懂法的人都能看出来,但法院却以刚成年情绪失控为由,将持刀预谋的行为降格为故意伤害罪,主动规避故意杀人罪的判决,这件事性别一换对比可太明显了。
同样的早有预谋,同样的伤害,只因性别不同,罪名和结果却大不一样。另外我感觉两个案子男方都挺无奈,第二个不说了,就第一个男的都要离婚不想纠缠了,法院和女的还想要敲骨吸髓(性别互换就是婚姻压迫离婚难上头条了),最后男人发疯了立马就用最严苛的法律标准给他定罪。
这边受害男方还没出院,女方就已经出狱回家,更荒诞的是,司法系统的选择性失明,女加害者在缓刑期间依然对治疗中的受害者实施言语威胁,尾随骚扰,这明显已触犯社区矫正法第25条禁止令,理应严肃处理才对。
这时候法官居然充当起了“知心姐姐”,不仅没有处理,反而将心理干预资源优先供给加害者。受害者多次提交了医疗证明,骚扰记录被刻意忽视,受害者的真实伤痛,反倒沦为判决书的注角。
这让我不禁在想,如果是男人这样会怎样?其实不用怀疑,哪怕男人没有预谋杀人的前科,哪怕男人不是在缓刑期间,敢言语威胁也会被处理,以下就有明显的案例。
事件起因就是妻子出轨,男人气不过说了一句我要杀了你,就因为这句话把丈夫给抓了,定了个故意杀人预备判了一年半的实行。这就很搞笑了,广铁案那女杀人犯真的下杀手,硬是从故意杀人变成故意伤害,而那男的啥也没做只因为气头上一句话就成了杀人预备,判得还更重。
就更别说广铁案的女加害者在缓刑期间,依然还在尾随和言语威胁,这样都没事,反而得到了“知心姐姐”的开导,换成上面案例被戴了绿帽子的男性,仅仅一句言语威胁就进去一年半,你能说这法律不荒唐吗?
为了给女方脱罪,司法机关不仅罪名定性的错误,缓刑适用的错误外,还用了一堆令人匪夷所思的词汇,组合起来让人毛骨悚然:《刚满18》《提前买刀》《情绪失控不是故意》《捅大动脉轻伤一级》《缓刑1年》《刑期6个月》《缓刑后继续骚扰》《开导罪犯》《女法官》。
缓刑期间依然威胁骚扰受害者,你管这叫真心悔改,你管这叫态度诚恳?而且还开创历史,从已满十八岁和未满十八岁之中,创造出来了一个刚满十八岁,法律有刚满十八岁的概念吗?只有成年和未成年啊。
杀人犯包装成迷途少女,这就是女性力量,知法枉法包装成知心姐姐,这就是女法官的“温情”。也难怪现在有很多律师说,见识了一系列的法院和相关普法宣传的骚操作后,直接感觉自己的刑法都白学了,不仅群众感到匪夷所思,连他们都感觉自己的认知被颠覆了。
本来法律法条就已经相当保护女性,可现在就不是法律法条的问题,而是司法机关相关人员在此基础上,还不断的不惜知法枉法来不断的给女性开后门,这很要命!
原本法律条文之间很多时候都相互打架,法律的解读和适用也不明确,给了司法机关很大的操作空间,法制的背后多是人治。如果这种情况下,相关司法人员自己还不守法,以及合理的用法,手上有着权力就为所欲为,那法律真就形同虚设了。
明明群众都能看出的法律问题,在广铁法院的她们还胆邀功式的拿出来宣传,可见她们已经明显的脱离了法律,更脱离了群众。如果普法没有给大众带来对法律公正的敬畏,反而感受到它的随意糊弄和双标荒唐,这就危险了。
不能普法的自己对法律都没有了敬畏之心,却希望群众有,那样的话真正应该被纠正的不是大众,而是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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