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烤鸡肉、榴莲、棉花糖等食物传递给在押人员”“将书籍、中性笔芯、空白信纸传递给在押人员”“多次将香烟和打火机传递给在押人员”“将照片和便条传递给在押人员”……
近日,厦门市司法局关于五起律师违规会见案件的通报引起热议。5月30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到厦门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此事。
5月30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到厦门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此事。“我们已经根据行政处罚作出相应的行业处分。他被停止执业六个月,我们就终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转自:现代快报)
律师会见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行使辩护权的基本途径。可是,有些律师却将国家和法律为律师执业提供的这些工作便利,当成了超越常人的特权,认为可以此执业便利为他人所不能为、为执业工作范围之外所不能为。
于是,也就有了全国律协以及各地律协发布的行业惩戒案例可以看到,因违规会见而带来的律师被惩戒案例并不少见,有些律师甚至因违规会见被行政处罚,乃至涉嫌刑事犯罪。
网传的司法局《通报》
以上《通报》可见,有人送烤鸡榴莲,有人递香烟打火机,甚至还有人拍照传纸条.....本该严谨执业、提供合法服务内容的律师,硬是把看守所提供的律师相对宽松会见条件和便利搞成了“快递服务”。
留言区里,网友的评价是,“榴莲都敢送?拘留所变美食广场?”;“拍照那位是觉得看守所背景板很上镜吗?”;“实习律师瑟瑟发抖:师父没教过这些啊!”
如此的律师作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很多律师对外标榜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和个人形象,难怪引来如此的网络留言。
何以至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法》第33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刑事诉讼法释义》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包括有关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时的谈话内容,也不得对律师会见进行秘密录音。
2015年9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网络上,媒体报道中,大家经常看到的是律师会见难,办案机关在某些案件的会见中对律师会见不予配合、变相监控,很多媒体包括本案本号在内,都曾经评论、呼吁过要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因为,这是保障律师独立辩护、维系律师职业群体取信于民的基础性制度。
可是,也应该看到,在律师群体中,有些人将法律和国家机关赋予的职业保障权利,当成了不受监督、可以违法违规的牟利方式。例如,作为律师,不可能不知道给在押人员送烤鸡榴莲、香烟打火机、拍照传纸条等是违规违法行为,能冒着如此执业风险还去做的,肯定是具有巨大的利益诱惑。
在看守所的日子是清汤寡水、勉强度日的,不能提供案件结果的保障,却能利用法律给予的独立会见机会,提供点儿香烟打火机、传个纸条、拍个照片给家属看看等,就被某些人当成了律师职业的特殊价值。
在行业内,特别是看守所周边,专门提供会见,甚至是打通看守所内待遇问题的律师,有一个专有的名称——生活律师(会见律师)。此类律师,不对案件结果负责,不需要研究案情和卷宗,只需要提供会见服务,主打的就是联通家属和在押人员。
在圈内,不同的生活律师,价格是不同的。仅是提供替家属探视个平安、了解下案情的生活律师,会见一次的价格是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反正没有会见次数的限制,有条件的家属或嫌疑人,把这样的律师当成了联通的工具、侦查活动期间的中场休息。
高级点的,或是胆子大的,则是可以提供会见之外的服务,诸如会见之外夹带物品、提供香烟打火机、内外传递消息的等等,也都是需要额外付费的,而且标准不定。想想也是,谁会给你额外干违法违规的事儿?
甚至有些自称能量大的,可以直接联系看押人员,被在押的人员解决羁押期间的生活待遇、监管条件问题,更有些夸口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等等。当然,这些所谓的“能量”、“资源”,真假性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价格也就没有标准了。
可别小瞧这些不代理案件的生活律师。有自媒体称,有些生活律师可以达到月收入20万元的层级,真的可谓术业有专攻、行行有状元。当然,以上《通报》的这些是不是职业生活律师,不是专业的生活律师某某也可以兼职一下,都是可能的。
还是那句话,任何的群体,都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律师为了争取会见到自己的当事人、不受监控的会见,不惜投诉举报、奋笔疾书,可有些律师却把同行争取来的职业权利和职业信任,当成了自己可以违规违法牟利的工具。真是应了那句话,人过一百,三六九等。
任何的职业群体,哪个不是如此呢?因此,大家在选择和看待某个职业时,一定要区分好群体和个体的关系,不要陷入要么有要么没有、要么全盘肯定要么全盘否定的狭隘思想。对于法律行业,也不例外。
最后想说的是,作为行业管理《通报》,居然采取了匿名化的方式警示,这究竟是在警示,还是在纵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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