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前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业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加上红门内外常说消防安全领域“靠天吃饭”,面对业务拓展和出局的矛盾,从业人员心里自然有杆秤,也最清楚,在这里就不能再像祥林嫂般重复当前无解的行业困境了。

之前发的文章讨论过火灾延伸调查的文章,有兴趣的可以点击下列链接查阅:

以下案例,都是政府部门公开的火灾调查(延伸)报告,或官方通报、宣传消息,在此简要归纳一下。

首先,来看一起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而言,堪称“完美!”的案例:

案例1

北京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

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长峰医院发生火灾,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31.82万元。

第三方检测机构3次年度检测均判定消防设施不合格

追责情况

检测机构因已履行告知隐患并上传报告的法定义务,未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接下来,看看几起火灾事故追责案例及法院判例:

案例2

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4·4较大火灾事故

基本情况

2024年4月4日4时12分许,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路19号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一批医疗设备及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1.1316万元。

广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未对消防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测,从业人员不规范,出具合格报告。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未有效发挥作用。

追责情况

机构被处罚款9.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项目负责人汤**、技术负责人黄*各被处罚款4.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案例3

南安仑苍镇店面12·27火灾事故

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7日4时37分,泉州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着火。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

仑苍镇人民政府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份对进财楼进行大排查大整治中,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

追责情况

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列入“网上中介超市”黑名单,禁止在南安执业。

案例4

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12·15”火灾事故

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5日,湘西自治州吉首市镇溪街道科技园社区民营小区工贸城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湖南省**厦工安全服务有限公司,维保期为三年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存在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值班应急程序不落实、部分消防设施未及时联动启动、出具的维保记录表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且由他人代签、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力、安排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进行巡查和维修工作、在已排查出隐患的情况下仍出具失实检测文件、发现隐患后未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未完成每年一次的全检测并做好记录等问题。

追责情况

湖南省**厦工安全服务有限公司老板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5

浙江永嘉县消防检测报告造假案

基本情况

2022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毛某原系浙江**检测有限公司员工,于2021年4月让他人为自己伪造刻有“浙江**检测有限公司”的印章一枚。以此向永嘉县瓯北街道的13家企业出具《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防火间距临时建筑安全评估报告》计13份,非法获利达人民币36350元。涉及违章建筑缓拆。

追责情况

项目负责人毛*:伪造公司印章,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8000元,禁止从事消防技术服务3年。

法律依据

《刑法》相关条款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案例6

浙江绍兴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案

基本情况

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浙江绍兴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章**通过违规挂证获得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由郭**分管消防安全评估业务,来**、曹**负责消防安全评估业务,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到现场开展检测、评估工作,以该公司名义对部分未批建(构)筑至少出具了74份虚假《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收取评估费用,违法所得至少27万余元。。

追责情况

公司:被判处罚金20万元。

相关人员:章**、郭**、曹**、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7个月不等,缓刑1年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案例7

武汉紫荆嘉苑小区电缆井“7·11”火灾事故

基本情况

2015年7月11日,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小区电缆井起火,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

陈*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人员,在消防检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相关规定,出具消防检测报告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

追责情况

陈*: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