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刘虎

2025年5月27日,海南三亚市城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罕见的行政案件。原告郇年春要求被告海南省税务局向他发放奖金。

两年前,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给郇年春《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结果告知书》,称:刘远生——海南省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的前夫,被查实少缴个人所得税超1.64亿元,处以罚款4.92亿元。合计追缴6.57亿元。

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举报告知书。受访者提供

“我没有其他想法,就想问一句:国家法律定了的奖金,凭什么不给?”举报人郇年春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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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举报“最富法官”夫妇数年

这起案件的核心人物是曾被称为“最富法官”的张家慧及其前夫、海南省政协常委刘远生(2017年离婚)。2018年因“易真武敲诈案”间接曝光其家族资产后,张、刘双双被抓。媒体披露,其家族控制资产逾200亿,坐拥地产、酒店、娱乐场所与律师事务所,曾要价百万帮死刑犯减刑;联合调查组称,其家族资产为18亿。2020年,张家慧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刘远生则被判14年6个月。

张家慧和刘远生。制图/中国新闻周刊

而在法院判决尘埃落定之后,一桩迟来的税务调查意外浮现。残疾退伍军人郇年春自称从2017年起,便开始向中纪委、海南省纪委和市场监管等多部门举报张家慧夫妇“利用诉讼手段攫取资产、逃避税收监管”,并亲自到工商机关调取明日香旅业公司交易档案,向税务机关实名提交证据。

直到2023年,税务机关才向他出具“调查结果告知书”:确认刘远生偷税成立,追缴金额巨大,并已移交公安。

对于刘远生被追缴6.57亿元税款后是否已追究刑责,迄今未见有关机关的信息披露。

按理说,一桩成功的税务举报案,应当带来制度性的回馈。但郇年春迟迟未见奖金发放,他多次致函海南省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终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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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立案在前”之说

郇年春向海南三亚市城郊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税务局依法公开案件实际追缴金额,并按《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向他发放奖金。

举报人郇年春。受访者提供

面对诉讼,被告单位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给出了拒发奖金的理由:“税务机关早在2019年便已立案,举报在后,依法不予奖励。”

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税务局强调,他们2019年便因“发现明日香公司在股权转让中涉嫌逃税”,启动了对刘远生的稽查程序,郇年春在2020年的举报“未对案件处理产生实质性推动”。

但郇年春坚称,税务机关之所以能获得关键线索,恰恰是因为自己早在2017年就向中纪委实名举报张家慧夫妇;2019年5月还向海南省政法委等多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其中便包括明日香公司的股权操作问题。他指出:“海南省纪委第九审查室以及‘5.13’联合调查组采纳了我的举报内容,并将相关线索通报给税务部门。”

在他的《反驳意见》中,甚至详细列出举报时间、回执编号以及税务局处理节点,以证实其举报是前置性的,而非事后搭车。

2024年落马的海南省纪委副书记陈笑波,被媒体披露与张家慧、刘远生有交集。网页截图

除此之外,郇年春还举报刘远生曾以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名义收取海口某网络学校270万元咨询费,未开发票,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但这一补充举报同样未被税务机关采纳。

在《行政答辩状》中,税务局称调查未发现涉税违法行为。但郇年春坚持:“杨景秋和靳向阳曾以‘打赢官司’为由借款筹资270万元送刘远生,这有多人作证。”

在河南济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的一起诈骗案件中,范建平明确证实,自己正是那笔270万元资金的出资人。与此同时,在海南省及儋州市公安机关对刘远生涉嫌诈骗、枉法裁判、私刻公章、虚假诉讼以及行贿受贿等行为的调查中,杨景秋也供认不讳,承认其曾通过靳向阳向刘远生支付了上述270万元。

他指出,举报中提及的相关人曾被纪委留置,却从未被税务部门正式调取讯问,“只凭一纸‘情况说明’草草了结。”他认为,“税务调查的对象是刘远生,不是杨景秋;重点是这笔款项有没有依法纳税,而不是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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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制度的困境

从法条上看,《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税务机关“已掌握或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举报人不予奖励。但在现实操作中,举报线索是否属于“已掌握或正在查处”,其解释权往往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

令郇年春难以接受的是,至今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明确告知其举报是否被采纳、哪些查实内容是否依据其所提供的材料。他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却回复称“该事项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范围”,建议他向海南省税务局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回复。受访者提供

这场围绕奖金的争议,实际上暴露出税务举报奖励制度的深层逻辑悖论:举报人必须自行举证所提供线索对案件处理起到了关键作用,但这类证据往往掌握在税务机关手中。

“这是一套双重信息封闭的系统。”一位税务系统人士指出,“税务局既是线索的接收者、案件的查处者,也是奖金的评定与发放者。举报人被隔绝在整个过程之外,争议自然难以调解。”

事实上,举报人通常难以获知税务机关的调查进度与处理结果,信息严重不对称。即便线索被采纳,也可能因缺乏“实质性贡献”的可证依据而无法获得奖励。这种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举报激励机制的实际效果,令许多潜在举报人因担心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而选择沉默。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郇年春的坚持尤为珍贵。”

该人士认为,郇年春不仅提供了关键线索,还积极配合调查,推动案件查处。然而,面对制度壁垒,他的努力至今未能获得应有的肯定与回应。对郇年春而言,奖金早已超出金钱本身的意义,而成为举报人与奖励制度之间最后一份信任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