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江苏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8日、4月12日,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9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行为的处罚。对于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无相应的规定,2024年11月28日修订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提示提醒】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固体废物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记录与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来源: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