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核心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捕后的羁押状态进行动态审视,判断是否仍有继续羁押的必要。简单说,就是把人批捕关起来以后,过段时间再回头看看:这人还需要继续关着吗?能不能放出来?而启动这一程序的前提,是案件的情况较批捕时相比发生了变化。对于家属和律师而言,关键在于通过协作创造条件,促使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启动并实现取保目标,其中审查起诉阶段是创造条件的黄金时期,因为这时候律师能看全案卷材料了,更容易找到变化点。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首要工作就是进行全面阅卷,通过梳理案卷材料,精准把握案件证据链的强弱环节。比如说如果发现关键证据缺失,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有罪认定,律师就可以以此论证当事人可能不构成犯罪,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不符合继续羁押条件的法律意见,促使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最终变更强制措施。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通过阅卷发现指控证据存在重大漏洞,经与检察官充分沟通后,当事人得以取保。
被害人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往往更具有可操作性。许多被害人在批捕前可能因情绪激动或想要高价赔偿而拒绝沟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随着案件进程的推进,态度就可能趋于缓和。此时,律师就可以结合阅卷掌握的案件细节与家属配合,与被害人展开协商。我们代理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在批捕后态度松动,通过指出其在冲突中的责任,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奠定基础。
其次新证据的挖掘与提交也是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关键手段。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结阅卷得到的信息,引导当事人回忆并提供关键线索。比如在一些常见的诈骗案中,一个普通的借贷关系,当事人在律师阅卷后提出手机中存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聊天记录,律师和家属查找后获取该证据,律师就可以以此证明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成功证明批捕时的证据已发生根本变化,最终推动审查程序启动并实现取保。
鉴定意见的专业性漏洞也常成为突破点。部分鉴定因程序不规范或方法不科学存在缺陷。我们以司法会计鉴定为例,许多办案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被直接作为定罪数额的情况,律师也可以从鉴定机构资质、数据来源准确性等方面发现问题。例如在集资诈骗案中,律师指出司法会计鉴定没有区分合法收入与涉案资金,该鉴定意见的瑕疵直接改变了批捕时的事实认定,成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关键理由。
如果案件以上的条件都无法满足,我们也可以借助程序性规定争取机会。2022年2月18日最高检相关文件明确,对于两次退补后的案件,办案机关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一审超6个月、二审超4个月未宣判的案件,也可依此要求审查。尽管此类情形下的成功率相对较低,但在案件长期拖延或证据僵局中,也是一种合法合规的尝试路径。曾有当事人因一审超期未宣判,家属依据该规定申请审查,最终促成办案机关重新评估羁押必要性并变更强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设计初衷,都是为了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无论是通过证据论证、和解,还是借助程序规则,其核心均在于证明批捕后的案件情况已发生实质性变化,继续羁押不再必要。只要抓住这个核心,就能够离取保更进一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