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销项内容不匹配,对外开具与购进货物品名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近日,吉林省税务局公布两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两案均是将工业白油进项发票品名变更后对外虚开,销项内容不匹配,税务局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疑点线索,依法查处通化誉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暴力虚开案件

经查,该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取发票482份,价税合计2.25亿元,虚开发票277份,价税合计2.22亿元。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监、外汇管理等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对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

“空壳”风暴:发票黑手的暴力虚开之路
——揭开通化誉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疯狂操作”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通化誉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取发票482份,价税合计2.25亿元,虚开发票277份,价税合计2.22亿元。稽查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存在取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行为。目前,已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空壳企业 "隐身术":三个月内疯狂开票

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该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石油焦、碳黑等商品,其购进货物却以工业白油为主,购销品名严重背离,且在三个月内集中开票。更蹊跷的是,该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址在小区住宅中,理论上无法实施生产和存储大量货物。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均未到场,实地核查,发现企业人员已查无下落。存在涉嫌虚开发票的风险,于是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幽灵货物" 背后的资金游戏:7020万货款去向成谜

检查人员在追查企业进项发票时发现,该企业从外地某有限公司取得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324.91万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然而,企业仅支付了304万元货款,余款7020万元至今未付。通过调查得知,外地某有限公司业务员多次联系该企业未果,货物仍滞留于第三方仓库。更可疑的是,该公司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的账户信息完全不符,资金流向异常。

检查人员取得了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并出具的企业已经走逃失联证明。实地核查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址,发现面积狭小无法实施生产和存储大量货物,且未能找到企业的相关人员。通过核查企业发票、资产负债表等征管信息资料发现,企业无存储费支出,无运输费用支出,无应付职工工资等正常经营发生的费用,且企业没有固定资产的购入支出,无法自行进行加工。

发票空转产业链:"中间人" 如何坐收渔利

检查人员通过派人协查方式参与了对该企业上游两家开票企业、下游两家受票企业调查取证,调查发现上游两家企业委托加工的事实不存在,且大宗交易未付款。两家企业仅作为“通道”存在,负责开具发票、过手资金流水并收取固定加价,既未参与货物运输,也未实际接触商品。合同约定货物由最终买家直接从卖家处提取,整个交易流程无真实物流支撑。这种“空转”模式下,企业通过虚构交易、伪造资金流,将虚开发票的违法成本转移,形成了一条隐蔽的虚开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吉林市公安经侦部门,共同查办了一起虚开租赁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吉林市源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吉林市红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宇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户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的进项发票品名为工业白油,开具的销项发票品名为机械设备租赁费。企业对外开具与购进货物品名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3户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警税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对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打击,积极营造更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成品油变票设备租赁,破解虚开发票的戏法
——揭秘设备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真相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手破获了一起虚假购进成品油,虚开机械设备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目前,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查管互动,惊现重重疑点

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查管互动工作交流中发现,近3年吉林市源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吉林市红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宇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具设备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度激增,财务报表中未体现出有足够的资产和设备,存在较高的虚开风险,于是吉林市稽查局立刻与主管税务机关会商,将该3户企业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给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立案后经调查,这3户企业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通过发票流分析和资金流检查,发现部分资金流转可疑,进销项内容不匹配,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遂将3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移交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税警联合,合力多方取证

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迅速启动了警税联席会议,对此案进行了会商研判,初步将该案件判定为新发现租赁费领域高风险虚开案件,并立即成立了专案组。

在对发票流检查的过程中,专案组对这3户企业上下游企业的发票进行了梳理分类。通过对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发票的品名进行分析,检查人员发现企业购进货物为工业白油。为核实企业货物购进情况,专案组派人奔赴外地的石化企业、交通局、物流公司,查阅大量委托书、合同、电子订单等资料并调查询问相关业务人员和油罐车司机等几十人,发现发票显示的油品基本在当地销售,没发往过吉林市,发票由司机或委托人代领后,邮寄给该案嫌疑人,从而确定了上游存在票货分离问题。

在对资金流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税侦大队经立案,对嫌疑人和密切关系人开展身份核实和隐秘侦查,并调取大量资金流水,由吉林市稽查局进行资金流向分析,通过对这3户企业上下游企业的资金进行逐户梳理,最终锁定了资金回流。

经过检查,这3户企业的资金流、发票流均存在问题,从而进一步印证了这3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提前布控,连续突审破防

在经过缜密侦查并掌握大量证据的情况下,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经过十几天布控后,联合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嫌疑人实施了抓捕,经过十四个小时的突审及出示大量证据,犯罪嫌疑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供认不讳。至此查明:该3户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同时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行为。3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达1.6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3户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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