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永宽与被执行人李高锋、舒志祥、李重君、李宗臻、陕西君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高锋、舒志祥、李重君、李宗臻、陕西君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宽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高锋,男,生于1962年4月2日,苗族,身份号码:61232819620402XXXX,住陕西省镇巴县秀水湾小区。
被执行人:舒志祥,女,汉族,生于1952年2月23日,汉族,身份号码:61232819650223XXXX,住陕西省镇巴县秀水湾小区,系李高锋之妻。
被执行人:李重君,男,苗族,生于1986年9月9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860909XXXX,住陕西省镇巴县秀水湾小区,系李高锋长子。
被执行人:李宗臻,男,苗族,生于1992年9月30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920930XXXX,住陕西省镇巴县秀水湾小区,系李高锋次子。
被执行人:陕西君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汉中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镇巴县泾洋镇怡兴花园小区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8559391006Q。
执行标的:2406678.46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李高锋、舒志祥、李重君、李宗臻、陕西君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舒吉荣与被执行人孟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孟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吉荣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孟康,男,生于1983年11月5日,身份号码:61230119831105XXXX,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九女村6组24号附1号。
执行标的(本金):17322.07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孟康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0元作为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严兴文与被执行人孟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孟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兴文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孟康,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61230119831105XXXX,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九女村6组24号附1号。
执行标的:23090.5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孟康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0元作为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晏飞、王春燕、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晏飞、王春燕、张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晏飞,男,生于1980年12月5日,身份号码:61232719801205XXXX,汉族,住勉县武侯镇龙王沟村八组附001号。
被执行人:王春燕,女,生于1981年10月10日,身份号码:61232519811010XXXX,汉族,住勉县武侯镇龙王沟村八组附001号。
被执行人:张涛,男,生于1981年7月12日,身份号码:61232519810712XXXX,汉族,住勉县勉阳镇火花村二组120号。
执行标的(本金):271536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晏飞、王春燕、张涛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作为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登秀与被执行人甄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甄宏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登秀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甄宏刚,男,生于1979年2月6日,身份号码:61032619790206XXXX,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北路259号鑫苑大都汇小区5号楼1单元3204室。
执行标的(本金):235862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甄宏刚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万元作为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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