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建房的处理

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造房屋的,必须依法强制拆除并限期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对强行多占耕地建房、以虚假名义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政策占用耕地建房等行为,将严格按照非法占地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涉及耕地买卖、流转用于违法建房的,实行转让方与受让方"双向追责"机制。对非法占用耕地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并依法追究违法建设责任。若违规占用耕地建房行为涉嫌犯罪,将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顶风作案、拒不整改的违法主体,将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并启动问责程序。

违法占地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占地处罚标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处以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800至1000元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处每平方米500至800元罚款;占用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0至500元罚款。

针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处罚标准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4元)7-10倍处以罚款;破坏一般耕地的,按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4元)5-7倍处以罚款。

非法破坏耕地的追责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永久丧失或严重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用途,造成农用地大规模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采矿等行为,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涉及耕地买卖、流转违法建房的,当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达5亩、一般耕地达10亩、非法获利超50万元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生产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非法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5倍的罚款。若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追加处罚。

无合法用地手续建设用地

农村存在的历史遗留小型厂房中,部分虽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或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三调)中被标注为建设用地,但未经依法审批(未办理农转用手续、未确权登记)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权源建设用地",本质仍属违法用地。土地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包含两种情形:经依法审批的合法用地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违法用地。现状调查仅反映土地实际利用状态,不改变未经审批用地的违法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