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滕州发生一起令人至今扼腕叹息的交通事故,蔡某某午餐饮酒后驾车外出购物,从右侧强行超车时发生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这场酒驾事故成了滕州人民至今难以抹去的痛和恐惧。
“端午”假期,滕州交警对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持续严查。重点查处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其中,4人因酒驾被查(案例三车主驾驶小轿车),作为案例公布:
案例一 5月31日21时32分,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DQC**0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驶至大同路银座门口路段时,执勤民警发现其存在饮酒驾驶嫌疑,遂依法拦停。
经现场检测,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处以罚款1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5月31日14时49分,姬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104国道与界河镇中联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
经现场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姬某某处以罚款1400元。
案例三 5月31日21时43分,孙某驾驶车牌号为鲁HF7**X的小型轿车车行驶至善国路与祥瑞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
经现场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案例四 5月31日21时31分,杜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河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
经现场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后经网上查询发现杜某未取得驾驶证,属于饮酒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杜某某处以罚款14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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