甥侄代位继承

如何适用?

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继承人因病离世

生前无配偶及子女

父母均已过世

当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

遗产由谁来继承?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

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

代位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

甥侄代位继承的合法适用

在法理与人情之间

架起了温暖的桥梁

基本案情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刘丙、刘丁系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被继承人的父亲刘某某、母亲赵某某共同生育五个子女,刘某某、赵某某均先于五个子女去世。

长子刘大于1999年3月17日去世,育有二女即刘甲、刘乙;

次子刘二于2013年3月11日去世,育有一子刘丙;

长女刘三于1981年11月26日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

三子刘四于1998年5月11日去世,育有一子刘丁;

被继承人刘五于2025年3月21日因病去世,生前未婚且无子女。

被继承人刘五的遗产包括房屋一套及养老保险账户内的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刘五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适用法定继承。因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鉴于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均先于其去世,应由被继承人兄姐之子女代位继承,即本案中原、被告均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经调解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被继承人名下的

房屋及养老保险账户内的存款

均由原告刘甲继承所有

三被告放弃对被继承人

遗产继承的权利

法官有话说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中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权利,将更多家庭成员纳入了继承人的范围,有效减少了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更完满地解决了家族财富传承问题,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有力的保障,也有助于鼓励亲属间互助赡养,增进亲情交流。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01

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02

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

03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人应为直系晚辈血亲;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应为兄弟姐妹的子女。

04

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05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关于代位继承,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1点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只要存在子女的直系血亲,不论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是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或是再下一代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均可以代位继承。

第2点

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权利相同。也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或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以代位继承。

第3点

代位继承人可以多得遗产。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代位继承人,在继承时可以多分遗产。

第4点

代位继承的前提是被代位人存在有效的法定继承权。即因父或母丧失继承权时,其晚辈直系血亲亦无代位继承权。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则不再作为法定继承人多分得遗产,而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适当分给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来源:民一庭 刘利娜 | 出品:津南法院新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