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来给大家讲各地法院的奇葩判决,这次的案例出自节前我们湖南益阳沅江市(县级市)法院的一篇推文《》

省流版:沅江一女子秦某到健身房穿高跟鞋用跑步机跑步,启动后短时间内跟不上速度而摔倒在地,回家后左踝疼痛难忍,次日住院治疗14天,出院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健身房赔偿损失,法院竟然受理并支持了!法院认为 女子穿着高跟鞋使用跑步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而健身房虽然虽然在跑步机旁张贴了温馨提示“为了您的安全请勿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机”,但未尽到在消费者运动前进行充分告知的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健身房未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巡查,无人发现、劝阻、制止女子的不当训练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健身房承担20%的责任,约3.4万元,其中由保险公司赔付女子约3.2万元,剩下1700多由健身房承担。被告保险公司上诉后,益阳中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然后又是我们“喜闻乐见”的“法官说法”环节——

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应当具备合理认识,要牢记各类不同健身场所和运动方式注意事项,穿着合适的运动装备,对自身健康负责,切勿因疏忽大意导致自身受伤,切不可盲目进行高难度、高强度运动。 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不能单以张贴安全提示来规避自身管理责任,通过健身前签署《风险告知书》、强化健身器材日常维护,常态化开展人工巡检,及时劝阻、制止不当训练行为等方式,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刘萍 陈宵,公众号:沅江市人民法院

真是又把我逗笑了,沅江法院和益阳法院这逻辑,又是在和稀泥。首先穿高跟鞋跑步这个操作居然还需要专门有人提醒?这不是把成年人当成巨婴嘛!

秦某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穿着高跟鞋站上跑步机……这还需要什么“风险告知”?这难道不是刻在人类DNA里的基本常识吗?

高跟鞋的设计初衷是用来跑步的吗?跑步机的设计是包括给高跟鞋用的吗?这种操作的危险性,堪比用菜刀削苹果,还反过来抱怨菜刀太锋利!

俩法院居然认为健身房需要“充分告知”这种小学生级别的常识?按这个逻辑,健身房是不是还得贴告示提醒“请勿用头撞墙”、“请勿牙咬哑铃”、“请勿投掷杠铃片”?这简直就是把消费者的智商和基本生活常识按在地上摩擦嘛!

还有法院认定健身房存在过错的关键点竟然是事发时无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我就请问了,健身房工作人员是什么24小时贴身保镖吗?不是的话,难道个个是闪电侠快银?能够瞬间移动到每个会员身边?

一个健身房会员那么多,器械那么分散,要求工作人员每时每刻盯着每个人所做的每个动作是否规范?一眼丁真?这现实吗?这看管成本谁来出?不还是会转嫁到会员头上吗?

而且穿高跟鞋上跑步机这种行为,堪称匪夷所思!这在正常人眼里根本就不是一个“需要被制止”的行为,而是一个“几乎不可能发生”的行为!谁能想到作为一个成年人居然能做出这种蠢事?

工作人员又不是什么神探,还能预判到有人会搞这种“自杀式健身”?法院这逻辑,相当于要求交警预判到有人穿高跟鞋开车然后提前拦下,简直是荒谬至极!

再说了,谁不知道现在的健身房里某些女会员人均“不可被定义、不可被凝视”,你工作人员要是稍微多看了她们一眼,你看会不会被当成“恶臭下头男”,挂到小红书上围攻社死咯!

想想看,法院这种判决实际上就是在变现鼓励健身房这种公共空间责无限扩大化。今天某女穿高跟鞋跑步摔了,明天有人倒着跑步摔了、闭着眼跑步摔了、金鸡独立跑步摔了、倒立跑步摔了……我看健身房都得因为“没有及时巡查制止”而担责,那还叫什么健身房,干脆改成幼儿园算了!反正这些出事的人都是巨婴嘛。

再说了,健身房明确张贴了“为了您的安全请勿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机”的醒目提示,法院竟然认为这够不上“充分告知”,那我请问,到底什么才叫“充分”?

法院提了一个健身前签署《风险告知书》,我看远远不够,必须要在会员办卡时直接签署一份《生死状》,划定搞出哪些作死行为使用健身器材后,出现任何意外都与健身房无关。

另外还得派工作人员拿个大喇叭在跑步机旁边循环播放“请勿穿高跟鞋上跑步机”,或者干脆在跑步机上安装个什么探测器,检测到高跟鞋踩上去就自动锁死不让启动。但这成本肯定得算在当事人自己会员费里,别拉其他正常人下水。

反正这个判决等同于宣告,所有安全提示标语、指示牌都是废纸,公共场所经营者务必要保证每个消费者都能熟练背诵安全须知!什么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抛开事实不谈,你健身房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虽然最终因为健身房早早买了公众责任险,由保险公司赔付大头,自己只赔了17万的1%,但这个责任认定本身就很奇葩。它传递了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

只要是在经营场所,顾客干了任何匪夷所思的蠢事受了伤,你都有可能因为“管理不周”、“告知不足”、“巡查不力”这种口袋罪名沾上点责任!哪怕你贴了告示,哪怕这蠢事超出了正常人的想象,哪怕你提前买了保险!你还是得赔!

你看这最后会闹成什么样子,要么健身房如履薄冰,被迫增加大量无效且干扰正常运营的安全措施(比如强制所有人进场前看上半小时安全教育片),那这个成本一定是由所有消费者承担,那些巨婴和碰瓷的反而搭上了便车。

要么健身房就会选择壮士断腕,既然某个群体那么容易惹是生非,那我干脆不接待你们了,眼不见心不烦。一刀切虽然短期痛点,但长期就爽利多了。至于那些受到波及的正常女会员,要怪就怪你们当中出了一个叛徒吧。

总之,沅江法院和益阳法院这个判决,其离谱就在于既侮辱了成年人的智商和常识(穿高跟鞋跑步居然还要专门提醒劝阻),也给工作人员强加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预知和组织一切非理性行为);既否定了明确警示的公共效力(安全提示形同虚设),又开了“无限责任”的坏口子(让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等。

说到底这还是“按闹分配”“谁弱谁有理”的变种,是把“安全保障义务”无限扩大化,最终让所有守规矩的人为少数“巨婴”买单的昏招!至于会造成什么后果,它们哪管后面洪水滔天。

反正啊,很多事情就是这样慢慢变了性质的。等到了一定时候,千万不要觉得油门踩得太猛刹不住车,历史共业,你我同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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