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在当下这个时代,似乎已没有一个广为人知的、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职业行为准则,以帮助大家理清法与不法、罪与非罪的界限。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极不稳定的经济环境,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正在重构着一代人的价值观,也击溃了过往大众心中为职业法律风险所构筑的防线。

99.9% 的人其实并不知道,工作中的哪些操作是违法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责。

文/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一、

最近在北方某省代理的直播平台诈骗案,给我带来了很多感慨。这个案件中,我代理的当事人是一名女主播,被指控在公司的安排下,以“恋爱”为名,虚构身世,骗取被害人打赏,因此被指控构成诈骗罪。

事实上,工作之余,我也看短视频,勉强算是抖音重度使用者,关注列表80%是女主播,有知识类也有颜值类。但是第一次从女主播视角里看待这份职业,又让我有一些不同的感受。因此,在案件事实核查之外,我其实非常想知道一个问题:作为一个女主播,她们如何看待自己的职业?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我也逐步了解到,主播这个被大众所关注,同时也饱受误解的职业,大多由平凡、普通的女性去演绎:她们会努力吸引用户的关注,不断学习行业的知识以及公司、公会的规则,不断的加深对这个职业的理解。但其实大多数人都明白,除了带货之外,主播能够带来的价值,也仅仅只有情绪价值——无论你是跳露大腿的擦边舞蹈,还是研究生学姐披露日常学习生活,无非是满足观众的情绪需求,因为并没有人真的想在短视频平台上获取任何信息和知识。

情绪价值在这场交易中,几乎是唯一的标的。

然而,当下的司法态度,似乎并不认可情绪需求、情绪价值的价值所在,最典型的便是,女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收到的打赏,其合法性处于一种并不稳定的状态:当你被指控为诈骗时,你的所有收入都可能会被列为违法所得,至于是否有真正意义上的打赏,没有人会去关心。

很多律师都会在直播平台诈骗案件中,提出过这样的问题:并非所有打赏,都是“假意约炮”的犯罪所得,可能真的有一部分收入(甚至是主要收入),是真的打赏,而这一部分数额应当予以剔出。但这一主张往往难以被支持,其中缘由之一,便是大多数用户都会处于“挽损”的心态,将自己的打赏行为描绘成“被骗”。

此外,“虚构身世、伪造事由”,往往也成了认定诈骗罪的重要事实依据,看似有理有据,但其实容易产生争议。互联网时代,我们究竟要在萍水相逢的人面前,以多高的透明度暴露自己的信息,才能不被认为是诈骗?对于互联网世界中抛来的每一个问题,是否都要求真务实的去坦白?

也正是因为上面所说的这些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办理直播平台诈骗案时,我的内心其实都有着困惑:

“我们惩罚平台、公会或者女主播,到底是因为他们伤害了别人,还是我们认为直播行业就不该存在?”

“如果是因为伤害了别人,为什么不能就事论事,把被害人涉及到的事实搞清楚,对有责任的人去定罪和处罚,为什么要把入行至今的所有营收视为诈骗金额?”

“作为一个以用户打赏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主播,到底应该要做到何种地步,尽到各种义务,才能够免受犯罪指控?”

在当下这个时代,似乎已没有一个广为人知的、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职业行为准则,以帮助大家理清法与不法、罪与非罪的界限。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极不稳定的经济环境,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正在重构着一代人的价值观,也击溃了过往大众心中为职业法律风险所构筑的防线。

二、

如果说主播是个小众行业,从业者的法律风险可以不被大众所关心,那么近期频发的案件,譬如海棠写手案、譬如许多律师同行办的很多的“帮信罪案”“掩隐罪案”、比如众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都在告诉我们一个残酷的事实:每一个职业,似乎都处于刑事风险高度不稳定的阴影之下。

过往看到因工作被判刑的被告人,除了怜悯之外,我还会感慨,司法制度真的是在用一种非常残酷的方式,去惩罚那些对职业刑责风险缺乏关注的人,并以近乎于法律专家的标准去苛求每一个步入经济社会的人。

除了上面所说的女主播被指控诈骗罪的案件外,“因自己的工作而被指控犯罪”的剧情我还见过很多,常常在法庭上听到法官、检察官责问:你是一个成年人了,有认识能力,你为什么没有想过这个事情可能是违法的?你怎么可能不知道他们做的这个事有问题?

但问题是,99.9% 的人其实并不知道,工作中的哪些操作是违法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责。

别不信,“不能借用银行卡、电话卡”,也只是断卡行动前后才普及的,即便如此,每年仍然有大量行为人因给他人借用信用卡而被追究刑责。更不要说,有一些比较冷门生僻的刑责风险,大多数人可能都闻所未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你不是法律、财会专业毕业生或者相关领域从业者,你甚至都可能没接触过增值税这个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对象不仅仅是经手开票和抵扣的财务人员,所有为开票、抵扣提供过帮助和便利的人也可被认定为共犯——常见的有负责起草合同、协助付款、联络对接的办公室文员或者业务员。

直播平台涉赌犯罪,不是行内人士,是不可能知道“虚拟币、礼物兑换形成网赌闭环”这种说法(具体可见《》)。但追诉的铁拳一旦打下来,普通员工却又很难幸免——你怎么知道,你又能如何知道,你做的某一项策划,你跟进的某一个项目,你对接的某一个操作,是否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起到了帮助作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这两类的普通员工控罪数量就更多了,不像税务犯罪,不是财务人员往往不会沾边,除非你确实有涉及相关行为。但是像非吸、非法经营之类的罪名,一个公司的每一个岗位,都有可能与此相关——甚至从某种程度而言,公司内的每一个人,都必然与公司的核心业务相关。

然而,职场中,不会有人提醒这些法律风险,也不会有人提起那些发生过的案例和判罚,老板、前辈、同事只会说:不要太在意这些问题、大家都是这么做的、你这么死脑筋,怎么在社会上生存。

很多刑事案件的发生其实并没有那么多的惊心动魄,从一部分人的视角来看,他们不过是打着一份最普通的工,在某一个工作日内,做了一个领导安排的工作。然而,就是这么微不足道的一件事情,这一件普通人看来平平无奇的事情,成了法律专家们眼中“足以推定对犯罪知情、形成犯意联络”的操作,便改变了普通人的生活,让原本多彩的人生沦入灰暗。

所以我们说,法律人,一定要对脚下的土地,以及这片土地上民众的彷徨、痛苦、无助心怀悲悯,一定不能将自己凌驾于民众之上,一定要明白,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形成健康、有序的规则与秩序,去缓解社会矛盾、解放生产力,而不是去加剧民众的痛苦和社会的撕裂。

[完]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