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耿芳芳,天津市红桥区法院民四庭员额法官、本案审判长。
案号:(2025)津0106民初2283号纠纷。
请求事项:
1. 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耿芳芳回避本案的审理;
2. 确认2025年5月29日违法评估程序无效;
3. 终止对千吉花园等三套房产的评估程序启动。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耿芳芳依法不得再参与本案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被申请人耿芳芳已实际参与以下与本案存在紧密关联案件的审理工作:
1、(2022)津0106民初391号离婚纠纷案,该案为申请人首次被诉离婚案件,耿芳芳作为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时的审判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出轨事实认定存在明显不当,在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仍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认定,该不当认定已使申请人对耿芳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与强烈抗拒(具体可参见出轨情形的抗辩意见)。在驳回此次离婚请求后,本案系原告第二次提起的离婚纠纷诉讼,属于同一纠纷的延续审理,耿芳芳继续参与本案审理显然违反回避规定。
2、(2022)津0106民初5991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案,耿芳芳担任审判长。此案与离婚纠纷案所涉及的法定审理范围均为婚姻存续期间(自2016年4月26日结婚后)经审理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该案审理中,耿芳芳对于千吉花园这一财产,在经其审理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本案审理分割范围的情况下,却强行对没有任何转移隐匿行为的银行账户进行分割;同时,还对明显不属于诉请及审理范围的事项进行超范围错误辨析。而二审(2023)津01民终6903号判决已纠正了一审的错误做法,未对超出审理范围的事项作任何辨析,且对千吉花园的归属作出了全面加强版认定:无论何种情形,千吉花园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已就耿芳芳在一审判决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然而其却拒不回避,极有可能在本案中实施报复性枉法裁判。
鉴于上述两案均是本案离婚纠纷的延续,耿芳芳明显属于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且耿芳芳对自己作出以及二审法院认定的“千吉花园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生效判决,竟做出相反的错误处理,强行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项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司法评估和分割范围。即便一方对此存在争议,也应通过另案解决。基于上述违法事由,耿芳芳继续审理本案,明显违反法定回避规定,应依法予以回避。
二、新发现的违法事由:未审先判与单方操纵程序
在2025年5月29日询问庭中,耿芳芳新增以下违法行为:
1.未审先判:在未对财产权属实质审理的情况下,直接启动评估程序(庭审笔录第6-7页),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2.单方接触原告:要求申请人离场后单独与原告会谈,诱导其变更诉请(庭审笔录第5-6页),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回避情形;
3. 越权启动评估:未经合议庭决议擅自联系技术室(庭审笔录第7页),违反《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第六条。
三、原回避理由仍持续存在
1. 耿芳芳在(2022)津0106民初5991号案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申请人已持续投诉,其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2. 耿芳芳未依法处理财产保全解封及管辖权异议申请,程序违法倾向明显。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2.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
综上,耿芳芳既已参与关联案件审理,依法不得再审理本案,且其新实施的程序违法行为进一步证明其无法公正履职。为维护司法公正,恳请天津红桥法院立即裁定其回避。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督察局 督查;
#恳请天津市高级法院 李 静院长重视并关注天津法院系统烂透了,公检法相互袒护天津法院大量枉法裁判导致天津营商环境极差
#恳请天津市纪委监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恳请天津市检察院 陈灿平 副检察长 监督履行全过程、全方位民事检察监督职责;
#恳请 天津市高级法院 孙长华 副院长重视并关注纠错;
#恳请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高院纪检监察组王 荣组长调查处理;
#恳请天津市红桥区人大常委会张军副主任组织司法监察
#恳请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 陈建强 检察长履行全过程、全方位民事检察监督职责;
#恳请 天津市红桥区法院李波副院长履行院长纠错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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