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娄底的赵女士称,她6岁的女儿在放学途中被一陌生男子拖入巷子。视频显示,被拖拽的小女孩哭得撕心裂肺。赵女士称,幸亏楼上好心爷爷冲下来制止并报警。涉事男子想要逃走,一度拿出烟和红包给老人,后又言语威胁。男子被抓后,辩称喝了酒。6月3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发布通报: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已被拘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之所以按照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其实就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刑事案件,由于实际危害结果还没有产生,所以在证据上你难以认定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只能把单纯的手段行为予以入罪。
干这种事情,把六岁的小女孩拖拽进巷子里面,能干什么好事?没错,一般民众完全认同这个观点,但问题是刑事案件你总要有证据吧,如果嫌疑人到案之后承认是为了实施猥亵行为,多问几次加上同步录音录像再加上现场的视频监控,给他按照猥亵儿童的未遂给定罪没啥问题,但这个嫌疑人摆明了我现在什么都不说,问就是喝多了啥都忘了,那么按照什么证据去推定其主观目的?什么证据都没有。这种情况就只能单独就拖拽行为进行评价,也就是按照口袋罪里面的寻衅滋事罪。对照一下司法解释,考虑到被害人的年龄,起码可以按照拦截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补充说一下,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比如酒吧里面或者办公室给同事下迷药的情况,也是一样,按照一般人的想法这不就是为了迷奸吗?但实践中有些案件由于你就是找不到意图强奸的证据,而且嫌疑人到案之后只承认是为了寻求刺激,这种就只能按照手段行为认定为欺骗他人吸毒罪,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就是检例第152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包括司法实践中,有些入室盗窃的案子,由于嫌疑人嘴够硬,没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是偷窃了东西,只能凭借指纹监控视频显示嫌疑人进入了房屋,这种不少都是按照非法侵入住宅来处理的。实际上你说任何人不知道就是为了偷东西吗?但是证据达不到就是没办法。你要搞法治,那就要讲证据,没有证据确实不能只是按照猜想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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