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网友咨询: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邱士杰律师解答: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及行使与否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欺诈、恶意串通等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邱士杰律师补充: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依照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邱士杰律师

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台州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涉房产物业民事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辩护案件等,与复星集团、亚太酒店物业、贝壳房产等大型企业有深度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