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债务清偿是否具有顺位性?
合伙债务清偿具有顺位性,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互负无限连带责任
阅读提示:
普通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那么,合伙债务清偿是否具有顺位性?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合伙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执行异议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债务清偿具有顺位性,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互负无限连带责任。
案件简介:
1.2012年2月17日,吴某桓受让杨家寨煤矿全部份额,但未作工商变更登记。
2.2014年2月20日,农行钟山支行与杨家寨煤矿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杨家寨煤矿以采矿权作抵押向农行钟山支行借款5000万元。
3.2014年3月6日,华电华和公司向农行钟山支行签署《承诺书》,承诺为杨家寨煤矿借款提供保证。杨家寨煤矿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农行钟山支行诉至六盘水中院,要求杨家寨煤矿及吴某桓等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华电华和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2018年8月27日,六盘水中院认为不能确认杨家寨煤矿实际合伙人身份,华电华和公司的一般保证责任因期间届满而免除,一审判决杨家寨煤矿向农行钟山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农行钟山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贵州高院。
5.2018年12月17日,贵州高院认为吴某桓系实际合伙人,华电华和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期间未经过,二审改判吴某桓、华电华和公司等就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某桓等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6.吴某桓主张,认定其为实际合伙人的依据不足,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不负连带责任,仅与合伙人互负连带责任。
7.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院再审裁定驳回吴某桓等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吴某桓是否应当与杨家寨煤矿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一、吴某桓系杨家寨煤矿的实际合伙人。
最高法院认为,2013年5月6日杨家寨煤矿的《股东会决议》及2014年3月6日的《承诺书》均载明杨家寨煤矿未偿还借款本息前,股东方不分红、不撤资。吴某桓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应视为其自认是杨家寨煤矿的实际出资人,否则“撤资”无从谈起。二审判决认定吴某桓系杨家寨煤矿的实际合伙人具有证据基础。
二、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上,先由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才由合伙人互负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在债务的清偿顺序上,要先由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才由合伙人互负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二审判决对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关于外部债务承担的顺序未作区分,存在不当之处。
三、执行程序中,可先就合伙企业物保实现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判决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会实质加重合伙人负担。
最高法院认为,考虑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承担的毕竟是无限连带责任,且债务人杨家寨煤矿以采矿权设定抵押并办理了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将先执行杨家寨煤矿的采矿权,未获清偿部分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二审判决并未实质加重合伙人的负担。
综上,法院认为吴某桓应就合伙企业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再审裁定驳回吴某桓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
《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吴某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260号]
实战指南:
一、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可以从本案中得到什么经验?
第一,名义合伙人与实际合伙人均就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合伙企业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在外部债务承担上具有顺位性,合伙企业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人,合伙人是第二顺位的责任人。第三,即使判决中未写明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上述责任承担顺位,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优先执行合伙财产确保责任承担顺位,不会实质加重合伙人责任。
二、合伙债务清偿具有顺位性,虽然司法裁判中存在两种不同做法,但不会实质性加重合伙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具有补充性和顺位性,只有在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时,合伙人方就该笔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互负连带责任。
就合伙人责任承担而言,司法裁判中通常存在两种不同做法:第一种是直接认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就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是在判决中写明合伙人就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正如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观点,未在判决中写明责任承担的顺位性存在一定瑕疵,但不会实质性加重合伙人责任。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已经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合伙债务,仍应优先执行合伙财产,而非合伙人财产。
法律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普通合伙人应就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1:《李某某、广州某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16636号]
广州中院认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是广州某甲的普通合伙人,其应对该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温某是广州某甲的有限合伙人,应在其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是广州某甲原普通合伙人,其应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债务均产生于其退伙前,故李某对本案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企业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2:《邹青云与沈春平、邹文云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号: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终字第256号]
吉安中院认为,本案的处理应当适用《合伙企业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对于龙坑采石场欠邹某某的运费,龙坑采石场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龙坑采石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的,沈某某、邹某某等合伙人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原审判决对龙坑采石场与沈某某、邹某某等合伙人的责任顺序未作区分,应予纠正。上诉人沈某某、邹某某要求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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