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34,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行为的构成诈骗罪

1、史兴其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37号。

2、被告人史兴其,男,38岁,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3、史兴其2010年购买透视扑克牌和特制的隐形眼镜,某日,史兴其使用上述作案工具去朋友家于晚上、深夜与两伙人共开展两场赌博赢得现金48000元,案发后,东兴县检察院以史兴其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4、东兴县法院一审时,辩护律师和史兴其本人辩称只有在第二场赌博中使用了特制的隐形眼镜,对应的只赢得7000元。法院认为透视牌和隐形眼镜所起作用不明确,且史兴其何时使用隐形眼镜及对应的涉案金额无法查证,判决史兴其无罪。

5,东兴县检察院提起抗诉,湖州市中院认为史兴其关于第二场赌博才开始使用隐形眼镜是多次有罪供述之后的翻供,且有第一场赌博参赌人员证言“其中有几局牌按照常理史兴其是不可能赢的”和第一二场赌博均旁观的人证言“没有看到史兴其中途有摘戴隐形眼镜的动作”,再加上如果按照史兴其的逻辑“第二场带了隐形眼镜才赢7000元、而第一场不带隐形眼镜却可以赢41000元”更加不合常理,还有其他被害人陈述的印证,支持了检察院的抗诉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史兴其诈骗罪1年2个月,罚金1万元,又查明史兴其之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3年正处于缓刑执行中,故对前罪撤销缓刑,新罪1年2个月与前罪3年并罚,合并执行3年6个月,罚金1万。

6、司法观点,史兴其采用欺诈的手段已经掌控了赌局输赢的结果,被害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被骗情形下“愿赌服输”,而“自愿”按照赌博规则将钱财交与史兴其,属于典型的赌博性诈骗犯罪,二审法院对史兴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