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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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的繁杂流程中,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的承担问题,常常在案件尘埃落定后仍困扰着当事人。

当对这些费用的承担结果心存异议时,可以申请再审吗?

我们来看最高院两则案例:

案例一《李某能、盈江阿诗玛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最高认为,

关于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费包括保全申请费;前述案件中的保全费用是指保全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案例二《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法定再审申请事由。

最高院认为,

关于本案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的承担等相关费用被排除在法定再审事由之外,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方面,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的承担,本质上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既定法律规则与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决定 。这种决定更多地属于法院内部审判管理与诉讼费用分配的范畴,不同于案件实体权利义务的判定 。只要法院在费用承担的决定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明显的滥用职权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即便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也不足以动摇整个案件裁判的稳定性 。

另一方面,从再审程序的制度设计初衷来看,再审主要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存在的严重错误,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这些错误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而费用承担问题,通常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影响相对间接 。因此,将其排除在再审事由之外,有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避免当事人随意启动再审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

周军律师提醒,遇到再审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黑色背景中的手机屏幕内显示出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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