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立案康强与东吴【苏州】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小组三人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付杰保为干事二人侵权案申请书。原告康强男。身份证号420106196001114819住址,徐东大街徐东一路银厦公寓1栋2门702号电话13871462676逗号15377584865 被告一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武汉大学计算机科学大楼物业管理项目小组,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法人。韦曙和 电话0512-80683815。中标武汉大学计算机科学大楼物业保安管理。采购人 武汉大学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联系人 钟老师 电话027-56754585 被告二,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人员付杰,保卫干事二人 电话 027-68775361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法人 张平文 武汉大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 电话027-68754231要求1,门禁过程规范化,2,赔偿侵权损失5万元。3,承担起诉费用。4,材料费500元5,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 珞珈直通车 ID126694 提交时间2025-03-05 想回院办看看,只待5分钟。张主任办理,电话68775363. 非常欢迎回学院。 2025年3月7日9时,经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武汉大学计算机科学大楼东吴保安同意进入计算机学院大厅一楼半。东吴物业女项目经理说不准进,并再调来东吴保安。 原告出示珞珈直通车邀请函。 两保安嘴巴说登记,不承认邀请函,执行女经理的强制驱离令。拉拖拽,二指击触头部,脏话,强制措施,出大厅外广场外大马路上。涉嫌侵权。当时没有持证上岗,没有执法记录仪,监控无音频。在公安看来,没有开启执法记录仪,属于违法,加上肢体接触,脏话,属于严重违法。为何110没有追求,也没有解释。110有视频记录,笔录,取证计算机学院监控。原告想调取原告个人视频,笔录。东吴保安在110珞珈山派出所说保安是保密单位不能公布名字。珞珈山派出所警官汤小明为东吴保安背书,说东吴保安是保密单位,不准提供姓名。喻警官也不提供姓名。按照法律,严重肢体冲突,严重违法,应该提供肇事者姓名。不提供姓名理由不充分。 武汉大学是副部级单位,派出所,人民法院是为武汉大学服务的。上纲上线完全够拘留五日行政处罚。压级成了侵权纠纷,还到了不予立案的程度。这就想不通了。 东吴物业说是绝密单位,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付杰,保卫,为东吴物业背书。当时剥夺了原告视频音频的权力。 2025年6月3日,到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取证。付杰默许原告在一楼大厅取证。又可以取证了,搞不明白了。 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武汉大学信访办,不清楚原告康强在计算机学院被侵权一事。湖北省信访局也没有告知武汉大学信访办。 武汉大学保卫部总部,二分部,也不清楚。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科学大楼安全隶属于物业管,物业有保安。不该武汉大学保卫部管。 为此,珞珈山派出所所长,约于珞珈山派出所谈话一个小时,理由就是武汉大学是副部级单位,派出所是为武汉大学服务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说,武汉大学是副部级单位,法院是为地方服务的。原告不服不予立案,可以在微法庭网上立案。微法庭要求两人才可立案。原告康强不懂法,立案常出错。没有法官帮助,就写不好立案申请书。还是走线下立案。 区市省检察院都走了,省法官说三次,说只管警察违不违法,不管立不立案。警察没有义务为原告个人提供任何证据。省公安厅,教育厅说,门禁规范化建议好,但没有发文件的权力。推荐原告自己到省政府提合理化建议。原告到省政府大门问,进去要电话预约吗,便衣建议投信箱,花小钱办大事。结果投了省办公厅,花了5.7元。没有免费的。省教育厅说没有省卫生厅发文的权力。 武昌法院说,只见法院在跑,没见到原告到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跑,看不到康强与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任何联系。 本来发誓再不去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了,武昌法院要求,怎么办呢。只有天天跑,才有天天的证据链。就在卓尔体育馆,计算机学院对面写兰亭,天天写蛮有意思。 返回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是想去送福字,给李卫华校长夫人,王化民,黄俊杰,郭学理,张宰相,还有密码学的张老师。尹老师,他们他们的孩子都在计算机厂使用苹果机。这个付杰,还要问康毅,字写得好不好。锁在抽屉里。胡德坤校长鉴定过了,字写得好,有人求,将来一定很有钱。都送给,李德仁,龚健雅,张葵,王丽,刘国,杨院长,宋镜明,校办主任,这么好的事,付杰锁在抽屉里。东吴物业现在改变了,戴了塑料的东吴物业号,东吴保安号。还是要他们到法庭上站一站。不一定要侵权损失费,但一定要站一站。促使湖北省在事业单位门禁规范化一鸣冲天。参与制度进步,为人民做实事,好事。使人民有获得感。执法过程全程监控,遇事依法,办事靠法,解决问题用法。用一个经典判例,推动一项制度进步。付杰负有协调不力,计算机学院安全专员瞎说康强是后勤的不准进。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武汉大学计算机科学大楼物业管理项目小组,女经理发令强制驱离,东吴保安执行强制驱离,带渣滓。大厅有师生进出,原告认为侵权。强制驱离带渣滓,启动了肢体动作,全程无执法视频记录仪,无音频。又说是绝密单位,剥夺原告录音录像公民权。按公安来说是严重违法。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立案中心 申请人:康强 2025年06月 日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门禁承包企业,非要号称绝密单位,享有法律豁免权 交递交广场外的大马路上拨打110 递交武昌法庭补正适格材料告知书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厅大门门禁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厅,武汉大学计算机一楼大厅一楼半。原告康强在门禁登录入门登记处曹锡华电话说,计算机学院党委书记有意见,要求总务后勤部党委书记,要原告康强删帖,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