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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突然离世,常让债权人措手不及,债权能否收回、该向谁追讨,成了萦绕心头的难题。

今天,我们就来依据法律规定,梳理清楚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一、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这意味着,若债务人留有遗产,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

比如,老张借给老李50万元,老李突发疾病离世,留下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产由儿子小李继承。此时,老张可向小李主张债权,小李需在继承房产的80万元价值范围内偿还父亲的50万元债务。

若房产价值仅30万元,小李也只需在这30万元范围内清偿,超出部分除非小李自愿,否则无需承担。

但要是小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房产,那么他对这笔债务可不承担清偿责任。

若存在多个继承人,债权人可向任一继承人主张全部债务,各继承人对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要求清偿的继承人清偿后,可向其他继承人追偿多支付的部分。

例如,债务人有三个子女共同继承遗产,债权人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子女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之后该子女可依据各自继承份额,向另外两个子女索要超出自己应承担部分的款项。

二、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判断是否能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关键看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假设老王向朋友小赵借款10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子女学费等,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即便老王不幸去世,小赵也可向老王的配偶主张权利,要求其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但如果老王借款是用于个人赌博等非家庭生活用途,且配偶不知情也未追认,小赵就难以向其配偶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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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债权人可向遗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其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若遗产管理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债权人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例如,债务人去世后,其侄子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但侄子未妥善处理遗产,擅自将部分遗产低价变卖,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足额受偿,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遗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若存在保证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若债务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且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遗产进行追偿,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而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例如,小张向银行贷款20万元,朋友小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小张去世后,银行可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要求小孙偿还20万元贷款。

小孙偿还后,可向继承小张遗产的继承人追讨这笔款项。

债务人死亡虽使债权债务关系变得复杂,但债权人并非无计可施。通过向债务人的继承人、配偶、遗产管理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有望挽回损失。

不过,在主张权利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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