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界限在哪里?
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客观上都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在客观行为方面会有一些相似或者是交叉的地方,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客体不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特定性,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政权,具有不确定性和随机性。行为方式上,妨害公务罪除针对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外,针对其他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没有手段方式的要求。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果来看,妨害公务罪对于针对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行为必须要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才能够定罪,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3.主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而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犯罪则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则可能构成法规竞合犯,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予以定罪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在哪里?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两者在行为方式上有时会有重合,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要客体不同。妨害公务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不要求有聚众的行为方式,但有暴力、威胁的手段要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则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才能构成此罪,但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此罪的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果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三、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是故意犯罪,两者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活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行为与妨害公务罪具有高度重合性,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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