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被抢地诉讼17年2次重审后胜诉”引发关注!

张春银与某管理所签订30年土地租赁协议,约定承包1700亩盐碱地,却因协议签订前土地已由村民实际种植、管理所未履行交付义务,16起一审案件均以“未实际取得土地”为由败诉。法院当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原告应向管理所主张权利,而非要求实际占有人腾退。

北京律师葛树春对此进行了深度解读。葛树春梳理案件情况发现,案件转折点在于重审中关键证据的采信:某管理所出具的省级确权证明显示,其对案涉土地具有合法管理权,且签约时“无矛盾纠纷”,这直接推翻了一审“管理所未交付”的认定。法院最终认定村民持续占有土地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侵权,判决其腾退100亩土地并支付赔偿款及占用费。

葛树春认为,这起历时17年的诉讼折射出土地权属争议的两大法律焦点:一是土地租赁合同中“交付义务”的认定,涉及合同履行与实际占有的冲突。二是确权文件对侵权认定的关键作用,省级行政机关的划界结论成为改判核心依据。

对类似纠纷而言,法律风险防控需注意三点:土地流转前应核查权属证明、现状使用情况及土地性质,避免签订权利瑕疵合同;合同中需明确交付标准、违约责任及第三方占有的处理条款;争议发生时可同步主张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拓宽救济路径。

葛树春强调,本案虽暂获胜诉,但当事人对赔偿金额仍有异议,剩余案件审理亦需持续关注。但葛树春建议当事人坚持维护权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