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部经侦局列为全国集群战役的重案,在“关系运作”下,涉案金额非常神奇地从630多万降到100多万,再降至20多万。
如果没有“关系运作”,涉案金额还可能从630多万办到4000多万,甚至更多。
在本自媒体此前发布的文章 掉包、分案、移花接木,大鱼溜走了 ——公安县“基层背锅大战” 中,根据已经所能获得的材料,初步分析和梳理出:一个在当地颇有些关系和能量的人士龚德明,通过向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局副局长皮德建、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局长陈德才、经侦大队长赵宏维、案件承办人刘中华及其他民警、检察官李大海等人“活动关系”,甚至还可能涉及更多及更大领导,形成的利益链条,大变魔术般操弄案件。
而在公安县监委截至目前所调查的结果,和公布的信息中,这个利益链条上的几乎所有关键信息,出于不可言说的原因,都被进行了切割和屏蔽。
取而代之的简化版本,被指“移花接木”:将级别很低的办案民警刘中华作为主导案件核心,由代理律师苏良治实施行贿。
这个简化后的版本漏洞百出,经不起任何推敲。
Part1本已清晰的行贿受贿链条指向,调查断了链子
刚获得的一份龚德明笔录显示,为运作该案,龚分别找了公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赵宏维、中队长刘中华,检察院李大海,质监局陈德才,和法院的杜家峰等帮忙。
通过公安县法律工作者赵东平,司法局副局长皮德建,龚德明认识了赵宏维和刘中华,又通过刘中华认识了李大海,通过赵宏维认识了陈德才,通过李大海认识了杜家峰。
这份询问笔录,进一步验证了笔者上文中所初步分析和揭露出来的那个利益链条。
诡异的是,已经如此清晰了的链条,不但没有顺藤摸瓜查下去,反而掉了链子和拐了方向——据刘中华,龚德明给了作为介绍人的皮德建5万元好处费,未见调查核实;赵宏维拿了多少好处,未见;陈德才拿了龚多少好处,除了监委通报中提到的香烟,违规接受旅游和宴请,并由其支付2000元餐费,还有没有别的,未见调查及公布。
本应已很清晰的链条,被做了刻意的回避,或者掩饰。譬如,龚以给技监局和公安各交的20万元“罚款”,去向成谜。
根据龚德明的这个供述,他通过李大海认识了法官杜家峰后,除了经常一起洗温泉,还经常一起吃饭、喝酒、喝茶、打麻将。
龚德明还把“自己的一个案子”,交给杜家峰的律师儿子代理,给了15万元的代理费——这个很重要的情节,也都没有被调查和体现。
利益输送链条(新增关键环节):
(1)资金与利益流向
(2)案件操纵新增细节
杜家峰给出的回报,在黄大平等人被判决后,因为有一个10天的上诉期,而黄大平等想通过办一个“担保”获释,李大海带他去杜家峰的办公室签了“担保”,杜家峰拿着“担保”去找法院领导签字,拿到释放通知书。
办案人员已经发现,一共六个人的保证书,都在2018年1月19日同一天签署,可上面签的时间却还有1月23日,1月24日和1月27日。龚德明答,这是因为还有人没到刑满期,为了省事,杜家峰就让他一次性都签了。
根据龚德明的这一说法,第一,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对黄大平等人,做出的从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五个月拘役不等的判决,基本上就是“实报实销”;第二,做出判决的,是一个叫谭文武的法官,而非杜家峰,所谓杜家峰收了5万元贿赂就导致此判决结果,因果和利益关系没有建立;第三,杜家峰在这个过程中起的作用,充其量就是让人顶多早几天回家;第四,签字的“法院领导”是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也未见体现。
关键问题总结(系统性漏洞):
图表化关系链:
核心结论:
新披露的笔录与判决书进一步暴露:
腐败网络层级更高:司法局、法院高层参与,且存在"父子利益输送"等隐蔽手法;
监委调查存在包庇:对皮德建、杜家峰、谭文武的刻意回避,显示系统性监督失灵;
资金黑洞仍未解开:65万元中50多万元去向、质监局/公安局"罚款"消失问题亟待深挖。
Part2“平时表现不错”,和“立了功”的李大海
通过一定渠道才获得的李大海判决书显示,2016年至2020年期间,李大海利用职务便利,6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27万元。
其中,龚德明就送给他三次:2017年在办理黄大平等一案中,收受龚德明黄鹤楼1916香烟2条、运动服一套及现金12 万元;于2019年上半年在阳武涉嫌非法采矿罪中,收受龚德明现金2万元;在2020年上半年阳杰非法采矿案中收龚德明2万元,介绍相关人员与龚德明认识。
无论公安县监委等对李大海的调查过程,还是异地管辖审理此案的石首市法院,对李大海在两起非法采矿案中收受的金额是否属实,以及实际发挥了什么作用,均没有展开。
此外,2016年下半年,李大海在办理邓克美涉嫌贪污犯罪 案中,收受邓克美的辩护律师送一万元,后李大海对邓克美作出相对不起诉;2014年下半年、李大海在办理苏国辉滥用职权案过程中,接受吃请,并收受和天下香烟2条。李大海故意漏诉,苏国辉违规为公安部B级通缉犯X建军办理虚假户口、为在逃人员邹立斌申报办理虚假户口,造成苏国辉重罪轻判。
无论公安县监委等对李大海的调查过程,还是异地管辖审理此案的石首市法院,对涉及到的钱物金额是否属实,均没有展开。而根据一般的常理,所请托事项与所收受财物,实难划等号。
即使如此,无论起诉机关还是法院,都很草率及轻易认定了李大海的立功、自首等情节。
李大海的辩护律师还提出,他“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应酌情从轻处”,这个没有被法院采纳,否则的话,就可笑了。
上述,以及应属李大海“主动交代”的,律师苏良治在办理黄大平等案件中向其行贿10万元,各种立功、自首而“从轻”的结果,李大海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二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判的真轻,立功和自首能被如此就轻易认定,无怪,在所谓律师苏良治对公安刘中华、检察官李大海和法官杜家峰的行贿案中,只有李大海一人不喊冤的。
苏等认为,李大海所谓收受了苏良治10万元的贿赂供述,是为了配合公安监委将龚德明实施的行贿行为摘出,而做的虚假供述。虽然尚无法确定,他的这个配合,在他能被轻易认定自首和立功中,占到多大比重。
Part3刘中华替领导“顶缸”需要下“剧本重构”,律师成为行贿人
公安县公安局于2017年所办理的黄大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涉案金额由可能的4000多万,变成630多万,到只以100多万的金额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瘦身”由公安完成。
据刘中华等,这个案件系由公安县技术监督局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经层层上报,及公安部经侦局批准,发起的全国集群战役,而且,还被列为2017年荆州市公安局十大精品案件之一。整个办案过程,除了要报经侦大队长赵宏维,还需要经法治大队,及各级领导层层审批。
刘中华说,别说这种级别的重大案件,哪怕平时办理普通案件,也得经过这样流程。
仅已有的各种信息就均显示,在公安阶段,至少应是时任经侦大队长的赵宏维深度参与,影响案件走向。赵宏维之上,是否还有更大和更多的领导参与,更不得而知。但在公安县监委的调查中,却从赵宏维这个级别开始,就已被“隐身”。
赵宏维被“隐身”的直接后果,刘中华需要被推出来“顶缸”。他自己所承认的,曾从龚德明处收受的香烟、茅台、手机、空调和帮助处理罚单,一共一万八千元左右的“好处”,不足以解释如此重案在公安办案阶段的“大瘦身”。他需要“被行贿35万元”,并且独力主导公安的办案进程和结果。
为了这个需要,新的剧情诞生——黄大平的家人郑珊丽和律师苏良治,行贿刘中华35万元;再由刘中华介绍认识李大海,苏良治他们行贿李大海10万元;再由李大海介绍认识法官杜家峰,苏良治他们再行贿杜5万元。
这个剧情出来,龚德明实施的另外一个行贿链条就被全部淡出。
这个剧情里,从2017年10月底开始,刘中华提审黄大平,趁同事范毅出去抽烟的机会,和黄相互预谋:总共给刘50万元,由刘搞定公、检、法全部。
虽然,实情却是,不但10月底,刘中华整个10月份都并没有提审黄大平。为了模糊这个并不存在的提审,连根据看守所提审记录可以很容易查到的提审日期也不提了,只含含糊糊说成10月底——律师苏良治会见黄大平发生在10月31日,黄和刘相互的预谋需要通过律师会见传递给律师和家属,因此,刘中华对黄大平的提审和相互预谋,必须发生在律师来会见之前。
接下来的行贿环节,在对刘中华的案件中,被表述为:2017年11月6日在新一中附近,刘中华收受苏良治、郑珊丽35万元现金。
而在对苏良治的案子中,这个行贿仅被模糊的表述为发生在2017年,没有具体时间,也没有具体地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郑珊丽和苏良治前往公安县的时间线,和刘中华的那个11月6日对不上。
更令公安县监委无奈和尴尬的是,郑珊丽宁死也不配合做这样“假证”,监委只好放弃,给出的理由是:郑珊丽性格极端偏激,情绪不稳,精神状态失控,且多次流露出自杀倾向,继续向其调查存在严重办案安全风险隐患。
“精神失控是否有医学证明?郑珊丽如果真的行贿,会以自杀相威胁来对抗调查?被调查人扬言自杀,难道就不用调查了?”公安县监委的这一说法,显然难以服众。
“剧情”里,大家都在赶时间:案件于2017年11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天晚上就通过刘中华介绍和检察官李大海认识,由郑珊丽和苏良治给李送了10万元。检察院经办人对此的解释是,刘中华和李大海并不是第一次合作。然而,据苏良治,无论刘中华还是李大海的判决书中,都没有提到他们之前有过其它合作。
2018年1月16日开庭,1月15日晚上才由李大海介绍认识,苏良治给“法官杜家峰”行贿5万元。这种剧情的逻辑里,苏良治之所以只能行贿杜家峰,是因为李大海和其系战友,而苏良治认识李大海。
闹出来的笑话就是,直到杜家峰因为被苏良治“行贿”,都已经刑满释放了,苏良治还连认识都不认识他。而且,杜既不是案件主审法官,也不是主审法官的领导,到底是怎么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施加影响”的,公安县监委的调查也没有体现。
Part4大变魔术,罗织经和分案术下如何“铁案如山”
如此漏洞百出,严重违背常识的行贿链条是怎么形成的?案件的办理过程,发生的时间线与因果链、证据链大致如下:
2020年底,赵宏维因他事被留置,为了“立功”而检举出此案。
2021年4月,李大海被留置。
4月20日,刘中华主动到纪检委说明情况,承认自己从龚德明处先后收受香烟、茅台、手机和空调、被帮忙处理了3000多元的交通违章罚单等。
2021年5月,黄大平等人再被抓获,羁押在公安县一家酒店。
继而,龚德明、赵宏维、皮德建、陈德才,及可能涉及到的主审法官等,诸多关键人物和关键信息被隐身。
2021年6月14日,刘中华接到公安县纪委监委电话,以为是去结案签字,结果却是开始被留置。直到2021年10月国庆假后,监委办案人员反复要刘中华交代,苏良治和郑珊丽两人向他共同行贿35万元,刘中华始终不认。
2021年12月3号,公安县监委和检察院负责批捕、起诉的领导一起去见刘中华,告诉他,“材料对你很不利,最好积极配合,争取从轻处理。”刘中华感觉,其他人已经都“被迫”承认了,只好按照这个要求做出口供,还“积极配合”,做出那“子虚乌有”的35万元贿赂款去向。
律师苏良治,2021年3月17日在广州第一次接受询问时,还说不关自己的事。
2021年6月23日,苏良治接到已在羁押中的黄大平微信视频通话,当着在场的监委工作人员,说他给刘中华送了钱。感觉莫名其妙的苏良治赌咒发誓,说自己绝对没有。
2021年7月8日,苏良治接到监委电话,通知他回公安县把之前的笔录做小小的调整。7月9日,应邀返回公安县的苏良治被各种软磨硬泡,要他承认从黄大平的朋友、生意合作伙伴李本军那里拿了钱去行贿了。
这个李本军,不但系介绍龚德明为黄大平跑事的中间人,还是黄大平的生意合作伙伴,各种经不起查,在公安县监委人员的威胁下,充当了承认给苏良治、郑珊丽提供50万元行贿款的证人。
苏良治否认,于当晚被公安县公安局埠河派出所以涉嫌诈骗传唤。
7月10日,监委让公安给苏良治“违法”办理指居手续,至8月16日期间,不准律师会见,无法与外界沟通,“还要担心家里的两个孩子,工作的事情也耽误了,好多案子要误了开庭”。办案人员还威胁,会将6个月的期限用尽。
为了“及时止损”,苏良治开始配合办案人员,形成自己向公、检、法行贿的口供,换取被取保及被承诺不起诉。
即使杜家峰在刑满释放后为了申冤找到他,已经因为做了假证感到尴尬和愧疚了的苏良治,依然不肯配合杜家峰,希望等到自己被不起诉的期限满了以后再说。直到2025年2月24日,苏良治也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15万元,被承诺的幻想破灭,加入喊冤队伍。
2021年3月18日,郑珊丽开始接受调查,无论公安县监委等对她如何威吓和劝说,直到最后也拒不承认自己行贿刘中华,反而全身而退。
2021年10月12日,已经取得苏良治等的口供以后,公安县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杜家峰刑事拘留并逮捕,后变更主罪名为受贿罪。哪怕他到最后也不承认从苏良治处受贿5万元,依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整个过程,充分彰显“囚徒效应”和现代版之《罗织经》。
如此“做出来”的,而不是“办出来”的案子,如果放到一起审理,证据链条间自然难免各种尴尬。于是,根据目前信息显示,凡是涉及到的所有人,无论没有被深入调查和移送司法的陈德才和皮德建,还是被以各种理由移送司法了的龚德明、赵宏维、李大海、杜家峰、刘中华、苏良治,全部都进行了分案处理。
分案处理时间线及因果关系图表:
分案时间线:
而更令人遗憾,和需要引起警惕的是,所有这些过程,都得到了司法机关的全程配合,和保驾护航,以及为之背书。本就是利用口供作为主要证据的案子,证人出庭制度却在所有案子中都得不到保证。这种流水线一样的献祭“替罪羊”,和权力共谋或隐或现,所进行的系统性罗织逻辑背后,办案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随心所欲操弄案件,所体现出来的权力之随意与任性,令人无法不生毛骨悚然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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