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指的是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过设计车辆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车辆,经特制或专门改装,配有固定的装置设备,主要功能不是用于载人或运货的机动车辆,如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工程救险车、军事监理车等。

网友咨询:

作业中的特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张靖爽律师解答:

特种车辆作业过程致第三人受伤属于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一种情形,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法律规定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而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交通行驶,其特殊作业带来的风险有别于道路交通行驶带来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明确了特种车辆的风险特征并承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明知是特种车辆而予以承保的情况下,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

张靖爽律师补充: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张靖爽律师

现任北京市弘嘉(宿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出案件症结点,给予当事人最优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