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走账和取得发票,此行为属于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近日,一广告传媒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包服务人员及其团队购入设计服务,然而,为了获取正规发票及实现款项对公支付,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走账和取得发票,此行为属于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最终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偷税行为并予以处罚。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苏州工业园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是做广告设计的。你单位因业务需求,从网络上找到一个设计师,微信名“杰*3D”。你单位与“杰*3D”沟通,其可以为你单位承接设计服务。双方洽谈后,决定由“杰*3D”为你单位提供相关项目的设计服务。你单位需要正规发票入账,且款项支付也要求对公支付,“杰*3D”表示他们开不了发票,但是可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走账和开具发票。
2023年4月你单位与“杰*3D”提到的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即福建**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共享经济平台咨询服务协议》的框架协议,由该平台提供代付款、开具发票等服务。
“杰*3D”团队陆续为你单位提供了一系列设计方案,设计费用共计102万元。
“杰*3D”向你单位交付2份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收到发票后,通过对公账户支付102万元至平台福建**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中,再由福建**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将款项支付给“杰*3D”团队的设计师,你单位表示这个过程你单位并不参与,只是跟“杰*3D”进行联系。
你单位收到福建**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上计入“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涉及的进项税额57735.85元认证并申报抵扣,涉及的成本费用962264.15元也已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陈述、申辩情况在检查中,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法律适用
1.案件定性你单位在向外包服务人员“杰*3D”及其团队购入设计服务后,取得由福建**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2.税款计算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少缴税款具体如下:
(1)少缴税费:少缴2023年增值税55181.33元;少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931.34元少缴2023年教育费附加827.72元;少缴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551.81元;少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47947.67元。以上查补税费合计106439.87元。
(2)多计加计抵减额你单位2023年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上述2份发票多计的加计抵减额共计2886.79元,需更正申报增值税申报表进行调减。你单位已在检查过程中将2023年12月期末加计抵减额5441.31元调减至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对广告传媒公司上述违法事实:
(1)处以所偷增值税55181.33元的60%的罚款,计33108.80元;
(2)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931.34元的60%的罚款,计1158.80元;
(3)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47947.67元的60%的罚款,计28768.60元。
合计罚款6.303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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