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小卡片关注一下,记得星标!
我是槽三刀,一个喜欢吐槽的布衣青年!
近日,律师庭审遭扇耳光后还手被拘3天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2024年11月12日,福建晋江法院一起民事案件休庭期间,厦门的邓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亲属吴某(62岁)发生冲突。
监控显示,吴某因不满邓律师言语,进入审判区后抬手扇击其面部。
邓律师本能抬手阻挡,手部轻触吴某额头,随后双方被法警制止。
2025年5月,晋江市相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吴某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罚款500元;邓律师则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3日并罚款500元。
此外,文书中称吴某的扇击动作为在脸部进行比划,这一表述引发了公众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质疑。
目前,邓律师已提起行政诉讼。
三刀认为,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对“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181条,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合理限度内的防卫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互殴。
邓律师的阻挡动作,本质上是对突如其来的暴力侵害的本能反应,既未超出必要限度,也未造成实质性伤害。
然而,相关部门却依据《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相互动手行为通常按互殴处理,无论起因是否为防卫。
这种“唯结果论”的处理逻辑,忽视了防卫行为的被动性与正当性,将防卫者与侵害者置于同等的法律评价体系中。
更值得深思的是,文书中对吴某行为的定性——从最初的“打到”到最终的“比划”,这种表述从某种程度上暴露出了处罚的随意性。
说到这里,我们不禁感慨:当监控录像中明明白白的击打动作都能被悄然抹除,法律的确定性与权威性便荡然无存。
此案最刺目的讽刺,莫过于那记耳光在层层“认定”中完成了“乾坤大挪移”,直至受害者反被扣上“殴打”的罪名。
从某律师因关闭洛阳中院违法安装的信号屏蔽器被行拘5日,再到如今邓律师的遭遇,再次将“律师维权反被拘”的困境推至舆论前台。
当然,更深层的矛盾在于,正当防卫在实践中的异化。
正如胡律师在分析中所指出的,即便邓律师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处罚尺度的失衡(一方被拘留,另一方仅罚款)也明显违背了比例原则。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无法实现个案正义,更会让公众对法律的公平性产生质疑。
因此,我们必须厘清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政法大学教授王某某强调,被动性阻挡若未升级为主动攻击,应优先考虑防卫性质。
这意味着,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应摒弃“唯结果论”,综合考量行为的起因、手段、强度及后果,避免将防卫行为与互殴混为一谈。
其次,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遵循证据规则,杜绝“解释上的弹性”与“权力上的滥用”。
文章最后,让我们一起期待法律给出一个让人心服口服的答案,给老百姓一个对正当防卫的明确认定。
请【 点赞 】,点【 在看 】,把文章【 转发 】给您身边的人,谢谢!
微信最近更新规则啦,只有星标这个公众号的读者,才能看到正常的内容更新。记得:点公众号头像图标—点右上角“...”—点“设为星标”,这样就不会错过更新啦~
点击上方小卡片关注一下,记得星标!
谨防失联,可关注下面小号
郑重声明:
文章素材来自官方媒体,作为自媒体创作者,始终本着客观、理性的态度进行时事的相关评论,无不良舆论引导。
此外,对于事件的真实性,自媒体创作者很难把控,所以也请大家理性阅读。
另,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热门跟贴